中國鐵合金網訊:近年來,青海省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總原則,正確處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自然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強調生態保護與生態建設并舉,加強全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工作。截至目前,該省已投資6億余元,治理恢復礦山遺留廢棄地面積15萬畝,為實現經濟、社會、環境的協調發展做出了貢獻。
為從根本上解決礦山開采與環境保護、恢復的問題,青海省政府及省國土資源廳還不斷完善政策法規體系,相繼出臺《青海省地質環境保護辦法》、《青海省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辦法》和《青海省地質災害防治規劃(2006年~2020年)》等一系列文件,對全省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任務、工作程序等做出了明確規定。
此外,該省國土資源廳積極向國土資源部和財政部申報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爭取治理恢復資金。全省自2003年開始啟動對歷史遺留礦山環境的治理工作,至2010年爭取中央和省財政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補助資金55715.5萬元開展以三江源區砂金過采區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治理面積14萬畝。經驗收,治理項目區草地恢復效果普遍較好,人工播種的披堿草和星星草長勢良好,達到了恢復礦山植被、重建地質環境系統功能的目的。2011年年底,該廳又爭取中央財政補助資金4500萬元,開展三江源區和柴達木國家循環經濟實驗區的礦山治理,完成治理面積10926畝。
在發放礦業權證方面,該廳規定在辦理礦業權時,從嚴把好4個環節。這些環節包括在審批發放礦業權證前,充分征求環保部門的意見,對于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未經主管部門確認的項目,不予發證;將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方案作為審批發放礦業權證的必備條件;在青海省礦產資源規劃中,將礦業活動對環境有不可恢復影響的地區和各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地質災害危險區劃為禁采區,將礦產開發對環境有較大影響但可采取措施控制的地區和地質災害易發區劃定為限制開采區;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范圍內禁止辦理粘土、砂石采礦證,并圈定全省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地質災害易發區。
該廳還根據省政府《關于在全省范圍內禁止開采砂金的通知》,全面禁止砂金開采活動,并加強執法檢查,旨在有效保護好青藏高原尤其是長江、黃河、瀾滄江源頭地區的生態環境并保證可持續發展。此舉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因采金而造成的植被破壞和水土流失,對全省生態環境保護起到了積極作用。
中國鐵合金網版權所有,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及個人均不得擅自拷貝或轉載,否則視為侵權,本網站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特此鄭重聲明!
- [責任編輯:editor]
評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