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在礦山關閉前未完成礦山地質環境恢復的采礦企業,其采礦權申請5年內不被受理。4日,國土資源部發布消息,5月1日,《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正式施行。
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司長王守智介紹,據統計,全國113108座礦山中,采礦引發的礦山次生地質災害累計12366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66.3億元,人員傷亡約4250人。
即將實施的規定中要求,礦產資源開采時,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治理恢復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同時開始。違反這一規定,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將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5年內不受理其新的采礦權申請。
王守智表示,“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后,對具有觀賞價值、科學研究價值的礦業遺址,國家鼓勵開發為礦山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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