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財政廳聯合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礦產資源補償費減免暫行辦法》,進一步規范寧夏礦產資源補償費減免管理工作。
辦法規定,凡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采礦產資源的采礦權人,均應依照辦法申請減免礦產資源補償費。減免礦產資源補償費申請必須由采礦權人提出,其他任何單位及個人提出的減免礦產資源補償費申請,征收機關不予受理。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和財政廳是審批全區礦產資源補償費減免的主管部門,減繳幅度超過50%(含50%)的,由兩部門審核后,報自治區政府批準。礦產資源補償費減免申請批準前,申請人仍應當依規定按時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經批準減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人已繳納的,可憑批準文件辦理退庫手續,也可抵繳下期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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