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1月1日起,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將施行。此次修改涉及了原油、天然氣計稅辦法,焦煤、稀土礦的資源稅稅額標準,以及對外合作開采海洋和陸上油氣資源統一繳納資源稅等方面。
資源稅屬于地方稅,據專家測算,按照修改后的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油氣資源稅的計征辦法和稅率,地方財政收入將會增加,有利于增強地方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治理環境等方面的能力。與此同時,油氣資源稅提高后,靜態計算,油氣開發企業的利潤會相應減少,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也會有所減少。
財政部相關負責人表示,由于油氣開發企業中的中央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屬于中央財政收入,而我國油氣開發企業大多是中央企業,中央財政收入將會減少。此次改革增加了地方財政收入,減少了中央財政收入,是對中央與地方利益的調整。
這次資源稅暫行條例的修改將焦煤和稀土礦分別在煤炭資源和有色金屬原礦資源中單列,相應提高了這兩種重要稀缺資源的稅額標準。其目的在于進一步理順焦煤和稀土資源產品的價稅關系,更好地發揮稅收調節功能,促進焦煤和稀土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保護生態環境,遏制過度開采和資源浪費。
據相關負責人介紹,焦煤是生產焦炭的原料,是煤炭資源中的稀缺性資源,其價格和利潤率遠高于其他煤炭資源。對焦煤和其他煤炭資源實行同樣的稅額標準,不利于發揮稅收的調節功能,促進焦煤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同樣,我國稀土行業存在發展方式粗放、資源過量開采、生態環境破壞和資源浪費嚴重等問題,嚴重影響了我國稀土戰略資源安全和稀土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除改變原油、天然氣的計征辦法,本次資源稅法規的修改還涉及對外合作開采海洋和陸上油氣資源等方面。此前相關法規規定,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陸上石油資源,應繳納礦區使用費,暫不征收資源稅。為統一各類油氣企業資源稅費制度,公平稅負,在這次修改資源稅暫行條例的同時,明確自修改決定施行之日起,對外合作開采海洋和陸上油氣資源不再繳納礦區使用費,統一依法繳納資源稅。
- [責任編輯:editor]
評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