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9月26日)從寧波市經信委了解到,為加快淘汰落后產能,促進產業調整升級,根據市政府《關于印發全市不銹鋼企業執行差別電價政策實施意見的通知》,將從今年10月1日起對94家不銹鋼企業執行差別電價政策。
此次對不銹鋼企業實施差別電價,將按照“淘汰一批、提升一批、轉型一批”的原則,范圍包括全市擁有中頻爐、工頻爐、電爐等的不銹鋼(熔煉)企業,共94家。他們將根據設備配置情況,按三類標準執行淘汰類差別電價政策,每度電加價0.3元。
按照市政府發布的《意見》規定,今年10月1日至明年9月30日為過渡期,這一年時間里,上述三類企業分別按全部用電量的50%、30%和20%執行淘汰類差別電價政策,每度電加價0.3元。2012年10月1日起,一律按相應標準執行。“這一年過渡期,對不銹鋼企業來說是轉型升級的好時機。”市經信委能源處負責人說。
關于公布2011年寧波市執行差別電價政策的企業名單(第一批)的通知 甬經信資源〔2011〕293號 各有關縣(市)區經信局(經發局、發改局),寧波電業局及有關縣(市)區供電局: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經信委等部門浙江省執行差別電價政策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浙政辦法〔2011〕79號)和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對全市不銹鋼企業執行差別電價政策實施意見的通知》(甬政辦發〔2011〕282號)等文件規定,經調查認定、公告公示和核查匯總,現公布2011年寧波市執行差別電價政策的企業名單(第一批)(詳見附件),按甬政辦發〔2011〕282號文件規定征收差別電價。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1、請寧波電業局和有關縣(市)區供電局從2011年10月1日起,按照公布的企業名單和企業用電比例征收淘汰類差別電價。 2、在征收差別電價時,如企業名稱與用電戶號不一致,以用電戶號為準。 3、對完成設備拆除、增置有關設備和轉型的企業,由企業向所在縣(市)區經信局(經發局、發改局)提出申請,經市經信委組織物價局等部門現場核實、公告公示后,予以調整。對公布的差別電價實施企業、設備情況和差別電價執行比例,如今后核查時發現弄虛作假情況的,將追繳應收的差別電價,按有關規定處罰,并對有關責任人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4、各級政府、部門要加強對不銹鋼企業執行差別電價政策的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及時協調解決實施中有關問題,確保政策執行到位。 附件: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關于公布2011年寧波市執行差別電價政策的企業名單(第二批)的通知 甬經信資源〔2011〕295號 各有關縣(市)區經信局(經發局、發改局),寧波電業局及有關縣(市)區供電局: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經信委等部門浙江省執行差別電價政策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浙政辦法〔2011〕79號)和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對全市不銹鋼企業執行差別電價政策實施意見的通知》(甬政辦發〔2011〕282號)等文件規定,經調查認定、公告公示和核查匯總,現公布2011年寧波市執行差別電價政策的企業名單(第二批)(詳見附件),按甬政辦發〔2011〕282號文件規定征收差別電價。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1、請寧波電業局和有關縣(市)區供電局從2011年10月1日起,按照公布的企業名單和企業用電比例征收淘汰類差別電價。 2、在征收差別電價時,如企業名稱與用電戶號不一致,以用電戶號為準。 3、對完成設備拆除、增置有關設備和轉型的企業,由企業向所在縣(市)區經信局(經發局、發改局)提出申請,經市經信委組織物價局等部門現場核實、公告公示后,予以調整。對公布的差別電價實施企業、設備情況和差別電價執行比例,如今后核查時發現弄虛作假情況的,將追繳應收的差別電價,按有關規定處罰,并對有關責任人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4、各級政府、部門要加強對不銹鋼企業執行差別電價的政策的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及時協調解決實施中有關問題,確保政策執行到位。 附件: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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