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5月10日發布《關于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對稀土資源實施更為嚴格的保護性開采政策和生態環境保護標準,大幅提高稀土資源稅征收標準,嚴格控制初級產品出口。
《意見》要求用1~2年時間,建立起規范有序的稀土資源開發、冶煉分離和市場流通秩序,資源無序開采、生態環境惡化、生產盲目擴張和出口走私猖獗的狀況得到有效遏制;基本形成以大型企業為主導的稀土行業格局,南方離子型稀土行業排名前三位的企業集團產業集中度達到80%以上。
大幅提高稀土資源稅
《意見》指出對稀土資源實施更為嚴格的保護性開采政策和生態環境保護標準,大幅提高稀土資源稅征收標準,嚴把行業和環境準入關。加快制定和完善稀土開采及生產標準,明確稀土礦山和冶煉分離企業的產品質量、工藝裝備、生產規模、能源消耗、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清潔生產、安全生產和社會責任等方面的準入要求。實施嚴格的環境準入制度,嚴格執行《稀土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稀土行業環境風險評估制度。
實施嚴格的稀土指令性生產計劃編制、下達和監管制度。對稀土冶煉分離企業實行生產許可。采用信息技術實現稀土開采、冶煉分離、出口企業聯網,實行在線監控。提高稀土出口企業資質門檻。
加強稀土出口管理。按照限制“兩高一資”產品出口的有關政策,在嚴格控制稀土開采和生產總量的同時,嚴格控制稀土金屬、氧化物、鹽類和稀土鐵合金等初級產品出口,有關開采、生產、消費及出口的限制措施應同步實施。防止變相出口稀土產品。
建立稀土戰略儲備
《意見》要求建立稀土戰略儲備體系。統籌規劃南方離子型稀土和北方輕稀土資源的開采,劃定一批國家規劃礦區作為戰略資源儲備地。對列入國家儲備的資源地,由當地政府負責監管和保護,未經國家批準不得開采。中央財政對實施資源、產品儲備的地區和企業給予補貼。
開展稀土專項整治
《意見》要求依法開展稀土專項整治,環境保護部要立即對稀土開采及冶煉分離企業開展環境保護專項整治行動。海關總署要會同商務部等有關部門立即開展稀土出口秩序專項整治行動,依法嚴懲偽報、瞞報品名,以及分批次、多口岸以“貨樣廣告品”、“快件”等方式非法出口和走私稀土行為。
- [責任編輯:editor]
評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