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商務部網站發布了《商務部實施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有關事項的暫行規定》。這份顯示發布日期為3月4日的文件稱,外國投資者并購屬于《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明確的并購安全審查范圍的境內企業,應向商務部提出并購安全審查申請。申請人應提交并購安全審查申請書和交易情況說明、外國投資者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外國投資者及關聯企業情況說明、被并購境內企業的情況說明和財報以及并購后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等文件。屬于并購安全審查范圍的,商務部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在其后5個工作日內提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部際聯席會議進行審查。對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申請人未經調整并購交易、修改申請文件并經重新審查,不得申請并實施并購交易;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行為對國家安全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根據聯席會議審查意見,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終止當事人的交易,或采取轉讓相關股權、資產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該并購行為對國家安全的影響。暫行規定有效期至2011年8月31日。商務部稱,公眾可于2011年3月5日至4月10日,向商務部提交意見和建議。商務部將對該規定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估,并結合公眾意見和建議,對規定進行完善。2010年吸收外資的1057億美元中,并購投資所占比例僅有3.0%。因此外資并購審查暫時影響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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