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稀有金屬出口管理,規范出口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將《錫及錫制品出口許可證申領標準和申報程序》(征求意見稿)上網公示。如有異議,請于2008年10月11日前將書面意見或電子郵件送達商務部外貿司。
附件:2009年錫及錫制品出口許可證申領標準和申報程序(征求意見稿)
商 務 部
對外貿易司
二OO八年十月六日
對外貿易司
二OO八年十月六日
附件:
2009年錫及錫制品出口許可證申領標準和申報程序(征求意見稿)
一、生產企業出口許可證申領標準
(一)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錫及錫制品包括錫礦砂、錫錠、焊錫、錫基合金等商品,海關HS編碼為2609000000、8001100000、8001201000、8001202000、8001209000、8003000000、8007002000、8007004000。
(三)符合國家主管部門頒布的《錫行業準入條件》的企業。
(四)上年度年產錫錠 2000噸以上,且近三年出口量200噸或出口供貨量300噸以上。同等條件下,采選冶綜合類企業、產品鏈條長、深加工產品比例高的企業優先考慮。
(五)產品質量達到行業標準,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體系認證;正在進行認證的企業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六)工業粉塵、廢水、廢氣排放等環保要求達到國家現行標準,并提供當年由省級環保部門出具的檢測報告。
(七)企業所產產品為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或《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中所列產品或經科技部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視情況適當降低第一條第四款標準。
(八)冶煉企業所采購的錫精礦及初級產品均來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開采企業及具備合法手續的企業。
(九)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提供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時足額繳費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十)近三年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流通企業出口許可證申領標準
(一)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5年以上。
(二)注冊資金在2000萬人民幣以上。
(三)近三年年均出口量300噸以上(以海關總署的統計數據為準)。
(四)流通企業采購的產品需來自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備合法手續的企業。
(五)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體系認證;正在進行認證的企業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六)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提供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時足額繳費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七)近三年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八)有生產實體的流通企業可參照生產企業相關標準。
三、申報程序
(一)各地錫及錫制品出口企業須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根據上述標準,對本地區提出申請的企業進行初審,并于2008年 月 日前將符合標準的企業名單及初審意見上報商務部(附企業相關申請材料),同時抄送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
(二)中央管理企業將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并抄送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
(三)商務部委托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對申請企業進行復核。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對經復核符合標準的企業提出意見,于2008年 月 日前上報商務部。
(四)商務部根據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的復核意見,對申請企業進行審定,并于2008年底前對通過年審,符合錫及錫制品出口許可證申領標準的企業名單對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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