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和有關法律法規,環境保護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國家質檢總局對2008年公布的《禁止進口固體廢物目錄》、《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和《自動許可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以下簡稱“進口廢物管理目錄”)進行了修訂和增補,現予發布,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不符合《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或《自動許可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相應“其他要求或注釋”中規定的進口固體廢物,按照禁止進口固體廢物管理,口岸檢驗檢疫機構不予簽發入境貨物通關單,海關不予放行并依法責令進口者或承運人實施退運。
二、對新增列入進口廢物管理目錄的固體廢物,在本公告發布前已經商務主管部門批準的加工貿易業務,允許按照原規定向海關辦理保稅加工備案、料件進口等海關手續,并在經審批的合同有效期內執行完畢;以企業為單元管理的聯網監管企業,允許在2010年6月30日前執行完畢。
上述業務中,對列入《禁止進口固體廢物目錄》固體廢物的加工貿易業務,到期仍未執行完畢的不予延期;對列入《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或《自動許可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固體廢物的加工貿易業務,到期仍未執行完畢需要延期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后辦理。
自本公告發布日起,商務主管部門不再批準新增列入《禁止進口固體廢物目錄》固體廢物的加工貿易業務。
三、本公告自2009年8月1日起執行。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國家質檢總局2008年第11號公告所附目錄同時停止執行。
環境保護部 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海關總署
質檢總局
二○○九年七月三日
其中具體涉及到鐵合金方面的產品如下:
1. 禁止進口固體廢物目錄
序號
|
海關商品編號
|
廢物名稱(海關商品名稱)
|
簡稱
|
其他要求或注釋
|
23
|
2620991000
|
其他主要含鎢的礦渣、礦灰及殘渣
|
其他主要含鎢的礦渣、礦灰及
殘渣
|
|
58
|
8102970000
|
鉬廢碎料
|
鉬廢碎料
|
|
62
|
8111001010
|
未鍛軋錳廢碎料
|
錳廢碎料
|
|
64
|
8112220000
|
鉻廢碎料
|
鉻廢碎料
|
|
序號
|
海關商品編號
|
廢物名稱( 海關商品名稱)
|
證 書 名 稱
|
適用環境保護控制標準
|
其他要求或注釋
|
4
|
2618001000
|
主要含錳的冶煉鋼鐵產生的粒狀熔渣(包括熔渣砂)
|
含錳大于26%的冶煉鋼鐵產生的粒狀熔渣
|
GB 16487.2
|
Mn>26%
|
6
|
2619000020
|
冶煉鋼鐵產生的含釩浮渣、熔渣(冶煉鋼鐵所產生的粒狀熔渣除外)
|
冶煉鋼鐵產生的釩渣
|
GB 16487.2
|
用于回收釩
|
8
|
2620999010
|
含五氧化二釩>10%的礦渣、礦灰及殘渣(冶煉鋼鐵所產生的除外)
|
含五氧化二釩>10%的礦渣、礦灰及殘渣
|
GB 16487.2
|
|
12
|
2804619001
|
含硅量不少于99.99%的多晶硅
|
多晶硅廢碎料
|
|
|
13
|
2804619090
|
其他含硅量不少于99.99%的硅
|
其他硅廢碎料
|
|
|
35
|
7204210000
|
不銹鋼廢碎料
|
不銹鋼廢碎料
|
GB 16487.6
|
|
36
|
8101970000
|
鎢廢碎料
|
鎢廢碎料
|
GB 16487.7
|
|
37
|
8104200000
|
鎂廢碎料
|
鎂廢碎料
|
GB 16487.7
|
|
39
|
8108300000
|
鈦廢碎料
|
鈦廢碎料
|
GB 16487.7
|
|
42
|
8112922010
|
未鍛軋的釩廢碎料
|
釩廢碎料
|
GB 16487.7
|
|
43
|
8112924010
|
未鍛軋鈮廢碎料
|
鈮廢碎料
|
GB 16487.7
|
|
46
|
8113000010
|
碳化鎢廢碎料(包括粉末狀的)
|
碳化鎢廢碎料
|
GB 16487.7
|
|
序號
|
海關商品編號
|
廢物名稱( 海關商品名稱)
|
證 書 名 稱
|
適用環境保護控制標準
|
其他要求或注釋
|
16
|
7503000000
|
鎳廢碎料
|
鎳廢碎料
|
GB 16487.7
|
|
中國鐵合金網版權所有,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及個人均不得擅自拷貝或轉載,否則視為侵權,本網站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特此鄭重聲明!
- [責任編輯:editor]
評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