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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印發《關于開展我省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工作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細則》適用于山西省境內各類所有制鋼鐵企業建設煉鐵、煉鋼冶煉設備的項目。
建設煉鐵、煉鋼產能均須分別實施產能置換。置換過程中的退出產能數量,按照2016年國務院國資委、各省級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 備案去產能實施方案的鋼鐵行業冶煉設備清單內的產能數量核定;對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規冶煉設備,退出產能數量按照《產能核算表》進行核定。置換過程中的建設產能數量,按照《產能核算表》進行核定。企業建設脫磷轉爐須履行產能置換手續。建設非高爐煉鐵、提釩轉爐、回轉窯—礦熱爐(RKEF)等設備,產能核定須“一事一議”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點擊查看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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