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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10月20日發布關于《浙江省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細則》的公示,其中提到,列入鋼鐵去產能任務的產能、享受獎補資金支持的退出產能、“地條鋼”產能、落后產能、未重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業產能、鑄造和鐵合金等非鋼鐵行業冶煉設備產能,不得用于置換。完成實質性兼并重組(實現實際控股且完成法人或法人隸屬關系、股權關系、章程等登記及備案)后取得的合規產能用于項目建設的,可以按不低于1.25:1置換比例減量置換;其它情形的鋼鐵冶煉建設項目按不低于1.5:1置換比例減量置換。全省嚴禁增加鋼鐵產能總量,禁止在合規園區外新建、擴建鋼鐵冶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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