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生態環境廳聯合5部門印發《遼寧省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實施方案》
遼環函〔2020〕29號
關于印發《遼寧省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實施方案》的函
各市人民政府,沈撫新區管理委員會:
為貫徹落實《遼寧省污染防治攻堅戰三年行動方案2018—2020年)》(遼政發〔2018〕31號),按照《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方案》(環大氣〔2019〕56號)要求,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直相關部門制定了《遼寧省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遼寧省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實施方案(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遼寧省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遼寧省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方案(2018—2020年)》(遼政發〔2018〕31號)以及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四部委印發的《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方案》(環大氣〔2019〕56號)有關要求,推動我省涉工業爐窯行業高質量發展,實施工業爐窯升級改造和深度治理,持續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特制定《遼寧省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全面摸底我省工業爐窯的分布狀況與排放特征,建立工業爐窯詳細管理清單,實現監管全覆蓋。作為方案實施的責任主體,各市人民政府要認真組織開展現有工業爐窯排查整治,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則,確保轄區內工業爐窯綜合治理全面完成。嚴格落實企業治理主體責任,強化各部門聯動執法,建立工業爐窯綜合治理長效機制。
到2020年底,基本建成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管理體系;推進工業爐窯全面達標排放,工業爐窯裝備和污染防控水平明顯提高;開展建材、有色、鋼鐵、化工、機械制造、石化等重點行業工業爐窯綜合治理;開展鎂硼、陶瓷等涉工業爐窯工業園區與產業集群綜合整治;選取重點行業、重點爐窯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安裝自動監控設施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進一步削減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等污染物排放總量;促進建材、有色、鋼鐵等重點行業二氧化碳排放總量得到有效控制。推動我省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助力打贏藍天保衛戰,推動涉工業爐窯產業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
二、整治范圍
我省涉工業爐窯主要行業為建材、有色、鋼鐵、化工、機械制造、石化。按照大氣污染物產排量以及爐窯數量,重點行業為建材、有色、鋼鐵行業,爐窯數量占比65%,大氣污染物產排量占比工業爐窯88%。其中,建材行業中的菱鎂行業是重中之重,大氣污染物排放量和爐窯數量占比均超過50%。機械制造行業窯爐數量占比17.5%。我省工業爐窯主要包括熔煉爐、熔化爐、焙(煅)燒爐(窯)、加熱爐、熱處理爐、干燥爐(窯)、焦爐、煤氣發生爐等八類(附件1)。
按照大氣污染物產排量以及爐窯數量,我省涉工業爐窯重點地區為鞍山、營口、朝陽、沈陽、本溪、葫蘆島、阜新等7個城市;重點治理產業集群為菱鎂產業集群(營口大石橋、鞍山海城)、硼鎂產業集群(丹東)、陶瓷產業集群(沈陽、朝陽)、有色金屬產業集群(葫蘆島(鋅、銅)、朝陽(鈦、鉬、釩)、錦州(鈦、釩、鉬))、鋼鐵產業集群(鞍山、本溪、營口、朝陽、遼陽)等5類產業集群;重點治理工業園區為機械制造工業園區(沈陽、鐵嶺)和化工、石化工業園區(盤錦、大連、撫順)等2類工業園區。各市治理重點見附件2。各市可根據工業爐窯排查結果補充確定本地區治理重點行業、產業集群和工業園區。
三、重點任務
(一)加大涉工業爐窯產業結構調整力度
1.嚴格建設項目環境準入。新建涉工業爐窯的建設項目,原則上要入園區,配套建設高效環保治理設施。新(改、擴)建工業爐窯以及工業爐窯搬遷改造項目在滿足產業政策的前提下,按照相應行業排放標準的特別排放限值和污染治理要求(附件3),同步設計、安裝污染治理設施。(責任主體:各市人民政府,配合部門:省生態環境廳、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展和改革委)
2.加大落后產能和不達標工業爐窯淘汰力度。結合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分行業清理《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淘汰類工業爐窯。以建材、有色等行業為重點,對照行業標準(附件4),對熱效率低下、敞開未封閉,裝備簡易落后、自動化程度低,無組織排放突出,以及無治理設施或治理設施工藝落后等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爐窯,依法責令停業、關閉。(責任主體:各市人民政府,配合部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展和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
(二)加快工業爐窯燃料清潔低碳化替代
對以煤、重油、石油焦、渣油等為燃料的工業爐窯,加快使用清潔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廠余熱、電廠熱力等進行替代。禁止摻燒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于3%)。玻璃行業全面禁止摻燒高硫石油焦。(責任主體:各市人民政府,配合部門:省發展和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
加大煤氣發生爐淘汰力度。支持菱鎂、陶瓷等等重點行業加快退出煤氣發生爐。依法依規推進爐膛直徑3米以下燃料類煤氣發生爐有序退出。集中使用煤氣發生爐的工業園區,暫不具備改用天然氣條件的,原則上應建設統一的清潔煤制氣中心。(責任主體:各市人民政府,配合部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
加快淘汰燃煤工業爐窯。鼓勵菱鎂行業直燃煤煅燒爐窯改燒天然氣等清潔燃料;鼓勵熱電聯產供熱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燃煤加熱、烘干爐(窯)由周邊熱電廠供熱;加快推動鑄造行業(10噸/小時及以下)沖天爐改為電爐。(責任主體:各市人民政府,配合部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三)實施污染深度治理,推進工業爐窯全面達標排放
根據國家和我省已頒布的行業排放標準(附件4),實施工業爐窯深度治理,重點推進建材、有色、鋼鐵、化工、機械制造、石化等重點行業,積極推進電解鋁、平板玻璃、水泥、焦化等行業,配套建設高效脫硫脫硝除塵設施,推進工業爐窯全面達標排放。2020年底前,現有菱鎂行業工業爐窯完成《遼寧省鎂質耐火材料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DB 21/3011-2018)中“新建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改造。鋼鐵行業工業爐窯按照《遼寧省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改造的實施方案》時限要求實施超低排放改造。推進具備條件的焦化企業實施干熄焦改造,提高焦爐裝煤和推焦廢氣的捕集率。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應嚴格執行許可要求貫徹執行。
石灰窯污染排放控制按照《遼寧省鎂質耐火材料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DB21/3011-2018)要求執行。對鑄造、日用玻璃、玻璃纖維、礦物棉、電石等即將發布國家行業排放標準的行業,以及鎢、工業硅、金屬冶煉廢渣(灰)二次提取、氮肥、無機磷、活性炭等尚無行業排放標準制訂計劃的行業,各市可合理把握工作推進進度和節奏,按照國家標準出臺后要求的治理時限或參照相關行業大氣污染治理要求(附件3),加大污染治理力度。
全面加強無組織排放管理,以建材、有色、石化、化工、機械制造等行業為重點,嚴格控制工業爐窯生產工藝過程及相關物料儲存、輸送等無組織排放,在保障生產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閉、封閉等有效措施(附件5),有效提高廢氣收集率,產塵點及車間不得有可見煙粉塵外逸。生產工藝產塵點(裝置)應采取密閉、封閉或設置集氣罩等措施。煤粉、粉煤灰、石灰、除塵灰、脫硫灰等粉狀物料應密閉或封閉儲存,采用密閉皮帶、封閉通廊、管狀帶式輸送機或密閉車廂、真空罐車、氣力輸送等方式輸送。粒狀、塊狀物料應采用入棚入倉或建設防風抑塵網等方式進行儲存,粒狀物料采用密閉、封閉等方式輸送。物料輸送過程中產塵點應采取有效抑塵措施。
加大煤氣發生爐VOCs治理力度。酚水系統應封閉,產生的廢氣應收集處理,鼓勵送至煤氣發生爐鼓風機入口進行再利用;酚水應送至煤氣發生爐處置,或回收酚、氨后深度處理,或送至水煤漿爐進行焚燒等。禁止含酚廢水直接作為冷卻和密封介質。氮肥等行業采用固定床間歇式煤氣化爐的,加快推進煤氣冷卻由直接水洗改為間接冷卻;其他區域采用直接水洗冷卻方式的,有條件的應采用簡潔冷卻,造氣循環水集輸、儲存、處理系統應封閉,收集的廢氣送至三廢爐處理。吹風氣、弛放氣應全部收集利用。(責任主體:各市人民政府,配合部門:省生態環境廳)
(四)開展工業園區和產業集群綜合整治
加大涉工業爐窯類工業園區和產業集群的綜合整治力度,結合“三線一單”(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規劃環評等要求,結合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進一步梳理確定其發展定位、規模和結構等。制定大氣污染綜合整治方案,對標先進企業,從生產工藝、產能規模、燃料類型、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提升產業發展質量和環保治理水平。按照統一標準、統一時間表的要求,同步推進區域環境綜合整治和企業升級改造。對于涉工業爐窯類工業園區,加強能源替代與資源共享;積極推廣集中供氣供熱或建設清潔低碳能源中心等,替代工業爐窯燃料用煤;充分利用分質與梯級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形成清潔低碳高效產業鏈。(責任主體:各市人民政府,配合部門:省生態環境廳、發展和改革委)
(五)加強環境監測監控體系
加強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體系建設。建材、有色、鋼鐵、化工、機械制造、石化等重點行業,嚴格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規定安裝和運行自動監控設施。排氣口高度超過45米的高架源,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的沖天爐、玻璃熔窯、以煤和煤矸石為燃料的磚瓦燒結窯、耐火材料焙燒窯(電窯除外)、炭素焙(煅)燒爐(窯)、石灰窯、鉻鹽焙燒窯、磷化工焙燒窯、鐵合金礦熱爐和精煉爐等,原則上應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2020年安裝自動監控設施,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自動監控、分布式控制系統(DCS)監控等數據至少要保存一年,視頻監控數據至少要保存三個月。
強化監測數據質量控制。自動監控設施應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加強自動監控設施運營維護,數據傳輸有效率達到90%。企業在正常生產以及限產、停產、檢修等非正常工況下,均應保證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并聯網傳輸數據。各地對出現數據缺失、長時間掉線等異常情況,要及時進行核實和調查處理。嚴厲打擊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行為,對監測機構運行維護不到位及篡改、偽造、干擾監測數據的,排污單位弄虛作假的,依法嚴格處罰,追究責任。(責任主體:各市人民政府,配合部門:省生態環境廳)
四、實施步驟
(一)編制實施方案建立工業爐窯全口徑臺賬
各市按照工業爐窯各項標準要求,結合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開展工業爐窯重點行業、產業集群的拉網式排查,摸清包括爐窯種類、爐窯分布、爐窯耗能和污染狀況的工業窯爐基本情況,建立全口徑的工業爐窯管理臺賬(附件6),實現監管全覆蓋。各市制定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工作方案并附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重點項目(附件7),明確治理分類和治理時限,優先推進城市建成區周邊、大氣傳輸通道等區域爐窯整治。2020年3月底前,各市將工作方案(含附件7)爐窯臺賬(附件6)統一報送至省生態環境廳。
(二)分類實施工業爐窯各項整治任務
各市要組織企業按照實施方案制定工業爐窯綜合治理實施計劃,確保2020年底前,工業爐窯全面達標排放。以建材、有色、鋼鐵、化工、機械制造、石化等行業為重點,按照淘汰取締、清潔替代、深度治理的不同要求,加強相關企業和產業集群工業爐窯綜合治理工作部署。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按期完成治理任務。
(三)調度管理并定期報告
各市按季度報送綜合整治進展情況,每季度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將上季度工業爐窯重點項目情況(附件7)和治理情況匯總表(附件8),統一報送至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1月底前,各市將工業爐窯綜合治理總結報告和管理臺賬(附件6)統一報送至省生態環境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市政府是推進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工作的實施主體,要按照打贏藍天保衛戰總體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將治理任務分解落實到具體單位及企業,積極做好監督檢查執法和跟蹤服務,督促工業園區、企業按時限要求完成工業爐窯各項治理任務,持續鞏固治理成果。
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共同實施本方案。各部門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地方工作指導。省生態環境廳會同有關部門將各市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工作納入考核評價體系,嚴格評價管理,對于組織推進不力的地區予以通報。
(二)強化企業主體責任
企業是工業爐窯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履行責任,按照本方案實施和各市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求,確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務。加大資金投入,加快裝備升級和燃料清潔低碳化替代,實施污染深度治理。按照行業治理標準和規范要求,依據工業爐窯綜合治理效果付費,防止低價中標亂象,嚴把工程建設質量,嚴防建設簡易低效環保治理設施。加強人員技術培訓,健全內部環保考核管理機制,確保治污設施長期穩定運行。及時公布自行監測和污染排放數據、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氣應對、環保違法處罰及整改等信息,推動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國有企業和龍頭企業要發揮表率作用,大力推進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引導行業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
(三)嚴格監督執法
各市要積極開展工業爐窯專項執法行動,加強日常監督和執法檢查,嚴厲打擊違法排污行為。對不達標、未按證排污的,綜合運用按日連續計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等手段,依法嚴格處罰,并定期向社會通報。嚴厲打擊弄虛作假、擅自停運環保設施等嚴重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將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落實情況作為區域強化監督檢查工作的重要任務,對推進不力、工作滯后、治理不到位的單位和個人,要予以約談問責。
(四)加強宣傳引導
工業爐窯涉及行業多、領域廣,各市要營造有利于開展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的良好輿論氛圍,增強企業開展工業爐窯污染治理的責任感和榮譽感。各市要積極跟蹤相關輿情動態,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對做得好的,要通過新聞媒體加強宣傳報道;對做得不好或推進滯后的,要加大通報力度或輿論曝光。
(五)完善經濟政策
落實稅收優惠激勵政策。嚴格執行環境保護稅法,按照有關條款規定,對涉工業爐窯企業給予相應稅收優惠待遇。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環境保護稅;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減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環境保護稅。各市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工業爐窯綜合治理達標的企業給予獎勵,促進排污企業技術改造升級。企業通過綜合治理形成的碳排放配額盈余,未來可用于碳配額交易。
實施差別化電價政策。充分發揮電力價格的杠桿作用,推動涉工業爐窯行業加快落后產能淘汰,實施污染深度治理。嚴格落實鐵合金、電石、燒堿、水泥、鋼鐵、黃磷、鋅冶煉等行業差別電價政策,對淘汰類和限制類企業用電(含市場化交易電)實行更高價格。
(六)實行差異化管理,強化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
將涉工業爐窯企業全面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以“可操作、可檢測、可核查”為基本要求,綜合考慮企業生產工藝、燃料類型、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效果、無組織排放管控水平以及大宗物料運輸方式等,采取切實有效的應急減排措施,落實到具體生產線和設備。根據污染排放績效水平,實行差異化應急減排管理。原則上工業爐窯應以停止生產線或主要產排污環節(設備)為主,對不可臨時中斷的生產線或生產工序,相關企業應提前調整生產計劃,確保應急期間減排措施的落實。未達到深度治理標準的,在錯峰生產和重污染天氣應對期間實施分級分類差別化管控,加大停限產比例。
附件1
工業爐窯分類表
爐窯類型 |
行業類別 |
產品類別 |
爐窯子類 |
說明 |
---|---|---|---|---|
熔煉爐 |
鋼鐵 |
粗鋼/生鐵 |
煉鐵高爐 |
將物料熔化,使其發生物理化學變化、去除雜質,獲得設定組分產品的工業爐窯。 |
煉鋼轉爐、煉鋼電爐、鐵水預處理爐 |
||||
鐵合金 |
鐵合金 |
還原礦熱電爐、精煉電爐、錳鐵高爐、富錳渣高爐、精煉轉爐、鋁熱法熔煉爐等 |
||
有色 |
鋁、銅、鉛、鋅、鈦、鈷、鎳、錫、銻、稀土、釩、硅等 |
底(側、頂)吹爐、閃速爐、陽極爐、轉爐、反射爐、鋁電解槽、礦熱爐、鼓風爐等 |
||
建材 |
玻璃、巖礦棉等 |
玻璃熔窯、巖礦棉熔煉爐等 |
||
化工 |
電石、黃磷等 |
電石爐、黃磷爐等 |
||
輕工 |
日用玻璃 |
玻璃熔窯等 |
||
熔化爐 |
鑄造 |
鑄件 |
沖天爐、感應電爐、電弧爐、燃氣爐等 |
將物料或工件熔化成液體的工業爐窯。 |
有色 |
鋁、銅、鉛等制品 |
化鉛爐、熔鋁爐、熔銅爐等 |
||
建材 |
玻璃、玻璃纖維等制品 |
玻璃、玻璃纖維熔化爐等 |
||
化工 |
鉛、鋅等重金屬單質、燒堿等 |
熔融爐等 |
||
焙(煅)燒爐(窯) |
鋼鐵 |
燒結礦、球團礦 |
燒結機、球團豎爐、鏈篦機回轉窯、球團帶式焙燒機 |
對物料進行焙(煅)燒,使其發生物理化學變化或燒結成塊的工業爐窯。 |
有色 |
氧化鋁、稀土、鎂等 |
焙燒爐、煅燒爐(窯)、熟料燒成窯、回轉窯等 |
||
建材 |
水泥 |
新型干法窯、立窯等 |
||
陶瓷(含衛生陶瓷等)、搪瓷 |
輥道窯、隧道窯、梭式窯等 |
|||
耐火材料 |
回轉窯、隧道窯等 |
|||
磚瓦 |
隧道窯、輪窯等 |
|||
石灰 |
豎窯、套筒窯等 |
|||
化工 |
鉻、鋇、鍶、鉛、鋅、錳等重金屬無機化合物、硫化合物、硫酸鹽、磷酸鹽、無機氟化物、輕質碳酸鈣、泡花堿等 |
回轉窯、豎窯、馬蹄窯等 |
||
炭素 |
焙燒爐、煅燒爐(窯) |
|||
加熱爐 |
鋼鐵、有色、建材、化工、石化等 |
—— |
將物料或工件加熱,提高溫度但不改變其形態的工業爐窯。 |
|
熱處理爐 |
鋼鐵、有色、鑄造等 |
退火爐、正火爐、回火爐、保溫爐、淬火爐、固溶爐、調質爐等 |
將工件加熱后進行熱處理工藝(正火、回火、淬火、退火等)的工業爐窯。 |
|
干燥爐(窯) |
農林產品、設備制造、金屬制品、建材、化工等 |
煙草、木材、鑄造砂、砂石、礦料(渣)、化工產品、有機涂層產品等 |
烘干爐(窯)、干燥爐(窯) |
去除物料或產品中所含水分或揮發分的工業爐窯。 |
焦爐 |
焦化 |
焦炭 |
常規機焦爐、熱回收焦爐等 |
對煉焦煤等進行干餾轉化,生產焦炭及其他副產品的工業爐窯。 |
蘭炭 |
炭化爐 |
|||
煤氣 發生爐 |
建材、化工、軋鋼、有色等 |
—— |
—— |
以煤等為氣化原料,通過與氣化劑在高溫下進行物理化學反應制取煤氣的工業爐窯。 |
附件2
治理重點行業、產業集群和工業園區
城市 |
治理重點行業、產業集群和工業園區 |
沈 陽 |
建材(陶瓷)和機械制造(裝備制造)行業 |
陶瓷產業集群 |
|
機械制造工業園區 |
|
大 連 |
化工、石化工業園區 |
鞍 山 |
建材(菱鎂、陶瓷)、鋼鐵和有色(鉛、鋅)行業 |
菱鎂產業集群(海城)、鋼鐵產業集群 |
|
撫 順 |
化工、石化工業園區 |
本 溪 |
建材(耐火陶瓷及耐火材料、石灰)和鋼鐵行業 |
鋼鐵產業集群 |
|
丹 東 |
硼鎂產業集群 |
錦 州 |
鈦、釩、鉬有色金屬產業集群 |
營 口 |
建材(菱鎂)、有色(銅、鋁)和鋼鐵行業 |
菱鎂產業集群(大石橋)、鋼鐵產業集群 |
|
阜 新 |
建材(磚瓦)、有色(銅)和化工行業 |
遼 陽 |
建材(粘土磚瓦及建筑砌塊制造業) |
鋼鐵產業集群 |
|
盤 錦 |
化工、石化工業園區 |
鐵 嶺 |
機械制造工業園區 |
朝 陽 |
建材(陶瓷、耐火材料)、有色(鈦、鉬、釩)和鋼鐵行業 |
陶瓷產業集群、鋼鐵產業集群、鈦、鉬、釩有色金屬集群 |
|
葫蘆島 |
有色(鋅、銅)和建材(耐火陶瓷及耐火材料、磚瓦)行業 |
鋅、銅有色金屬產業集群 |
附件3
重點行業工業爐窯大氣污染治理要求
行業 |
子行業 |
污染治理措施 |
---|---|---|
鋼鐵 及焦化 |
鋼鐵 |
按照《關于推進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要求,對燒結、球團、煉鐵、煉鋼、軋鋼、石灰窯等工業爐窯實施升級改造。 |
焦化 |
參照《關于推進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要求,對焦爐等實施升級改造。 |
|
鐵合金 |
回轉窯、燒結機應配備覆膜袋式、濾筒等高效除塵設施,應配備脫硫設施; 全封閉礦熱爐、錳鐵高爐及富錳渣高爐應設置煤氣凈化系統,對煤氣進行回收利用; 半封閉礦熱爐、精煉爐、中頻感應爐應配備袋式等高效除塵設施。 |
|
機械 制造 |
鑄造 |
鑄造用生鐵企業的燒結機、球團和高爐按照鋼鐵行業相關要求執行; 沖天爐應配備袋式除塵、濾筒除塵等高效除塵設施;配備脫硫設施; 電弧爐、中頻感應電爐應配備袋式等高效除塵設施。 |
建材 |
水泥 |
水泥熟料窯應配備低氮燃燒器,采用分級燃燒等技術,窯尾配備選擇性非催化還原(SNCR)、選擇性催化還原(SCR)等脫硝設施; 窯頭、窯尾配備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塵設施; 窯尾廢氣二氧化硫不能達標排放的應配備脫硫設施。 |
平板 玻璃 |
池窯應配備靜電、袋式、電袋復合等高效除塵設施,配備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脫硫設施,配備SCR等脫硝設施;應取消脫硫、脫硝煙氣旁路或設置備用脫硫、脫硝設施。 |
|
玻璃 纖維 |
池窯應配備靜電、袋式、電袋復合等高效除塵設施,配備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脫硫設施,配備SCR等脫硝設施;鼓勵采用富氧或全氧燃燒方式。 |
|
建材 |
其他玻璃 |
熔窯(全電熔窯和全氧燃燒熔窯除外)均應配備SCR等脫硝設施;以煤、石油焦、重油等為燃料的熔窯應配備袋式等除塵設施,配備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脫硫設施,以天然氣為燃料的熔窯廢氣顆粒物、二氧化硫不能達標排放的應配備除塵、脫硫設施。 |
陶瓷 |
以煤(含煤氣)、石油焦、重油等為燃料的爐窯應配備除塵設施,配備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脫硫設施;以天然氣為燃料的爐窯廢氣顆粒物不能達標排放的配備除塵設施。 噴霧干燥塔應配備袋式等高效除塵設施,配備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脫硫設施,配備SNCR脫硝設施。 |
|
磚瓦 |
以煤、煤矸石等為燃料的燒結磚瓦窯應配備高效除塵設施,配備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脫硫設施;以天然氣為燃料的燒結磚瓦窯配備除塵設施。 |
|
耐火 材料 |
超高溫豎窯、回轉窯應配備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塵設施,其他耐火材料窯應配備袋式等除塵設施;以煤(含煤氣)、重油等為燃料以及使用含硫粘結劑的,應配備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脫硫設施;超高溫豎窯、回轉窯、高溫隧道窯應配備SCR、SNCR等脫硝設施。 |
|
石灰 |
石灰窯應配備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塵設施;二氧化硫不能達標排放的應配備脫硫設施。 |
|
礦物棉 |
以煤(含煤氣)、焦炭等為燃料的沖天爐、熔化爐、池窯,應配備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塵設施,配備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脫硫設施,配備SCR等脫硝設施;以天然氣為燃料的熔化爐、池窯應配備袋式等除塵設施,配備SCR等脫硝設施,二氧化硫排放不達標的應配備脫硫設施;電熔爐廢氣顆粒物、二氧化硫排放不達標的應配備除塵脫硫設施。 固化爐等應配備VOCs治理措施。 |
|
有色 冶煉 |
氧化鋁 |
熟料燒成窯、氫氧化鋁焙燒爐、石灰爐(窯)等應配備高效靜電或電袋復合除塵設施;以發生爐煤氣為燃料的,應對煤氣進行前脫硫,或焙燒爐煙氣配備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脫硫設施;熟料燒成窯應配備脫硝設施。 |
電解鋁 (輕金屬) |
電解槽應配備袋式等高效除塵設施,配備高效脫硫設施。 |
|
鎂、鈦 (輕金屬) |
煅燒爐、回轉窯等應配備袋式等高效除塵設施,配備石灰石石膏法等脫硫設施;配備SCR等高效脫硝設施。 |
|
鉛、鋅、銅、鎳、鈷、錫、銻、釩 (重金屬) |
熔煉爐應配備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塵設施;鉛、鋅、銅、鎳、錫配備兩轉兩吸制酸工藝,制酸尾氣二氧化硫排放不達標的配備脫硫設施,鈷、銻、釩熔煉爐尾氣應配備脫硫設施;配備活性炭吸附、金屬氧化物吸收法等高效脫硫設施。環境煙氣應全部收集,配備袋式等高效除塵設施,配備活性炭吸附、金屬氧化物吸收法等高效脫硫設施。 |
|
鉬(稀有金屬) |
焙燒爐等應配備袋式等高效除塵設施,配備制酸工藝。配備高效脫硫脫硝除塵設施。 |
|
再生銅、鋁、鉛、鋅 |
熔煉爐、精煉爐等應配備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塵設施;再生鉛應配備高效脫硫設施,再生銅、鋁、鋅達不到排放標準的,配備脫硫設施。 |
|
金屬冶煉廢渣(灰)二次提取 |
應配備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塵設施,二氧化硫排放達不到200毫克/立方米的應配備脫硫設施。 生產無機化工產品的,執行無機化工排放控制要求。 |
|
稀土 |
煅燒窯等應配備袋式等高效除塵設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不達標的,應配備脫硫脫硝設施。 |
|
工業硅 |
礦熱爐等應配備袋式等除塵設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不達標的,應配備脫硫脫硝設施。 |
|
化工 |
氮肥 |
硫磺回收尾氣應配備高效脫硫設施; 固定床間歇式煤氣化爐應配備高效吹風氣余熱回收或三廢混燃系統,配備袋式等高效除塵設施,配備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脫硫設施,配備SCR等高效脫硝設施; 以天然氣為原料的一段轉化爐應配備低氮燃燒、脫硝等設施; 造粒塔應配套高效除塵設施; 以煤為燃料的干燥窯應配備除塵、脫硫設施。 |
鉻鹽 |
鉻礦、氧化鉻等焙燒窯及鉻渣解毒窯應配備袋式等高效除塵設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不達標的,應配備脫硫脫硝設施。 |
|
炭素 |
焙燒爐、煅燒爐(窯)應配備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塵設施,配備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脫硫設施,配備SCR、SNCR等高效脫硝設施。 |
|
電石 |
密閉型電石爐應配備袋式等高效除塵設施;內燃型電石爐應配備布袋等高效除塵設施,配備高效脫硫設施。 炭材干燥爐應配備除塵、脫硫設施。 |
|
黃磷 |
黃磷爐尾氣應凈化后回收利用,利用率不低于85%。 |
|
活性炭 |
煤基活性炭炭化爐應配備除塵、脫硫設施,配備焚燒爐等去除VOCs;還應配備脫硝設施。 煤基活性炭活化爐應配備尾氣焚燒爐,配備高效除塵設施;二氧化硫排放不達標的,應配備脫硫設施。 活性炭干燥窯應配備除塵、脫硫設施。 |
|
泡花堿 |
馬蹄窯應配備袋式、靜電等高效除塵設施,配備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脫硫設施,配備SCR、SNCR等脫硝設施。 |
|
其他無機化工 |
煅燒窯、焙燒窯應配備袋式、靜電等高效除塵設施;配備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脫硫設施;氮氧化物排放不達標的,應配備脫硝設施。 |
|
輕工 |
日用玻璃 |
熔窯(全電熔窯和全氧燃燒熔窯除外)均應配備SCR等脫硝設施;以煤、石油焦、重油等為燃料的熔窯應配備袋式等除塵設施,配備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脫硫設施,以天然氣為燃料的熔窯廢氣顆粒物、二氧化硫不能達標排放的應配備除塵、脫硫設施。 |
石化 |
— |
加熱爐、裂解爐應以經過脫硫的燃料氣為燃料,采用低氮燃燒技術。 |
附件4
現有涉工業爐窯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行業 |
標準名稱 |
標準編號 |
鋼鐵 |
鋼鐵燒結、球團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 28662-2012 |
煉鐵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 28663-2012 |
|
煉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 28664-2012 |
|
軋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 28665-2012 |
|
鐵合金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 28666-2012 |
|
焦化 |
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 16171-2012 |
有色 |
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及修改單 |
GB 25465-2010 |
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及修改單 |
GB 25466-2010 |
|
銅、鎳、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及修改單 |
GB 25467-2010 |
|
鎂、鈦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及修改單 |
GB 25468-2010 |
|
稀土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及修改單 |
GB 26451-2011 |
|
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及修改單 |
GB 26452-2011 |
|
錫、銻、汞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 30770-2014 |
|
再生銅、鋁、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 31574-2015 |
|
建材 |
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 4915-2013 |
平板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 26453-2011 |
|
電子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 29495-2013 |
|
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 25464-2010 |
|
磚瓦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 29620-2013 |
|
鎂質耐火材料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DB 21/3011-2018 |
|
石化 |
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 31570-2015 |
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 31571-2015 |
|
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 31572-2015 |
|
燒堿、聚氯乙烯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 15581-2016 |
|
化工 |
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 31573-2015 |
其他 |
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 9078-1996 |
附件5
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界定
序號 |
作業類型 |
措施界定 |
示 例 |
1 |
密閉 |
物料不與環境空氣接觸,或通過密封材料、密封設備與環境空氣隔離的狀態或作業方式。 |
— |
2 |
密閉儲存 |
將物料儲存于與環境空氣隔離的建(構)筑物、設施、器具內的作業方式。 |
料倉、儲罐等 |
3 |
密閉輸送 |
物料輸送過程與環境空氣隔離的作業方式。 |
管道、管狀帶式輸送機、氣力輸送設備、罐車等 |
4 |
封閉 |
利用完整的圍護結構將物料、作業場所等與周圍空間阻隔的狀態或作業方式,設置的門窗、蓋板、檢修口等配套設施在非必要時應關閉。 |
— |
5 |
封閉儲存 |
將物料儲存于具有完整圍墻(圍擋)及屋頂結構的建筑物內的作業方式,建筑物的門窗在非必要時應關閉。 |
儲庫、倉庫等 |
6 |
封閉輸送 |
在完整的圍護結構內進行物料輸送作業,圍護結構的門窗、蓋板、檢修口等配套設施在非必要時應關閉。 |
皮帶通廊、 封閉車廂等 |
7 |
封閉車間 |
具有完整圍墻(圍擋)及屋頂結構的建筑物,建筑物的門窗在非必要時應關閉。 |
— |
附件6
遼寧省工業爐窯管理臺賬
序號 |
市 |
區 |
街道( 鄉 鎮、工業園區) |
建成區(內/外) |
單位名稱 |
組織機構代碼 |
地理坐標 |
所屬行業 |
爐窯基本信息 |
全廠主要產品 |
產品主要原料 |
爐窯目前治理措施 |
二氧化硫排放量(t/a) |
氮氧化物(t/a) |
顆粒物(t/a) |
揮發性有機物(t/a) |
無組織控制 方式 |
治理方式 |
治理內容 |
治理 后執 行標 準 (濃度值) |
是否達標 |
||||||||||||||||||||
經度 |
緯度 |
類型 |
型號 |
規模 |
規模的計量單位 |
用途 |
數量(臺) |
年 生產小時 |
燃料類型 |
燃料消耗量(固 體燃料t/a, 氣體燃料m3/a) |
產品名稱 |
年產量 |
原料名稱 |
年用量 |
脫硫 |
脫硝 |
除塵 |
揮 發有機物 |
無組織 |
治理前 |
治理后 |
治理前 |
治理后 |
治理前 |
治理后 |
治理前 |
治理后 |
治理前 |
治理后 |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7
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重點項目表
序號 |
市 |
縣 |
鄉 |
企業名稱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單位地址 |
行業類別 |
產品類別 |
爐窯類型 |
爐窯子類 |
該類爐窯個數 |
該類爐窯總規模 |
規模單位 |
燃料類型 |
主要燃料年消耗量 |
燃料單位 |
是否安裝自動監控設施 |
治理方式 |
替代的清潔低碳能源類型 |
深度治理措施 |
計劃完成時間 |
實際完成時間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行業類別、產品類別、爐窯類型和爐窯子類按照附件1填報
2.企業有多個爐窯子類的,每種爐窯子類填寫一行
3.治理方式包括淘汰、清潔能源替代、深度治理等
4.替代的清潔能源類型包括天然氣、電、集中供熱等
5.深度治理措施包括脫硫脫硝除塵改造、VOCs治理以及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等
附件8
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進展情況匯總表
城市名稱: 填報日期:
行業名稱 |
企業數量 |
全面完成治理數量 |
納入重點排污單位企業數量 |
爐窯數量 |
治理方式 |
爐窯 規模 |
完成治理規模 |
規模 單位 |
治理進展 |
主要燃料年消耗量 |
安裝自動監控設施數量 |
安裝比例 |
|||||||||
計劃淘汰數量 |
計劃替代清潔低碳能源 |
計劃深度治理 |
淘汰數量 |
替代清潔低碳能源 |
深度治理 |
煤炭(噸) |
天然氣(立方米) |
重油 (噸) |
石油焦(噸) |
渣油 (噸) |
其他 |
||||||||||
菱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陶瓷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建材 |
|
|
|
|
|
|
|
|
|
|
|
|
|
|
|
|
|
|
|
|
|
鋼鐵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色 |
|
|
|
|
|
|
|
|
|
|
|
|
|
|
|
|
|
|
|
|
|
石化化工 |
|
|
|
|
|
|
|
|
|
|
|
|
|
|
|
|
|
|
|
|
|
機械制造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行業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責任編輯:tianyawei]
評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