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廣州市首宗外籍人員污染環境案,日前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全宰賢(韓國籍)、江昕(中國籍)犯污染環境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
現年43歲的全宰賢原系廣州市某外資鋼鐵有限公司生產部總監,負責生產部的全面工作,包括對廢水、環境相關業務的管理;江昕原系該公司生產部首席主任,負責該公司廢水站的管理工作。
經查,自2007年底開始,該外資鋼鐵有限公司擅自在耐指紋鍍鋅鋼板首期工程項目生產線中增加電鍍鎳工藝,卻沒有配套建設第一類水污染物處理設施,并在未經專業儀器檢測的情況下,將含鎳廢水從工廠車間直接排放到轄區污水管道。經檢測,該公司排放的廢水中鎳濃度超過《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特別排放限值3倍以上。隨后,相關責任人全宰賢、江昕因涉嫌污染環境罪被立案偵查。
該案庭審當日,全宰賢的眾多親友從韓國趕來旁聽,出庭檢察官舉證有序、答辯全面,有力指控了犯罪,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效果。一審判決認定的犯罪性質、事實與起訴書的指控完全一致,全宰賢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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