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汪光燾表示,草案修改時著重解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同時明確企業不僅要對減少排放污染物負責,也要對排放污染物對公共環境質量造成的影響承擔責任。
草案規定
>>費用排污費不得挪作他用
草案規定,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包括企業負責人的環保責任制度和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環保工作并接受監督的機制;依照有關水、大氣、固體廢物、環境噪聲、海洋、放射性等污染防治和清潔生產、循環經濟等法律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
根據草案,國家實行排放污染物申報和征繳費用制度。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并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對環境的危害程度征繳費用,征繳費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根據有關法律制定。
征繳費用必須用于污染防治和環境監測的能力建設,不得用于管理工作的日常開支,不得挪作他用。
>>監測污企應保存原始記錄
草案規定,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對其所排放的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監測記錄應當納入國家監測數據信息體系,依法予以公布。
同時,草案規范了關于限期治理的規定,補充了企業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限期治理計劃,接受政府監督的內容。
>>控污控制排放總量擬入法
草案規定,國家對重點污染物實行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對尚未達到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以及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約束性指標的地區,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可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汪光燾在作說明時表示,總量控制制度是環境保護工作從控制污染物排放濃度到保護和改善環境質量的重要措施。我國從20世紀末開始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在“十一五”和“十二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重點污染物減排指標還被列為約束性指標。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修改時已對總量控制制度作了規定。所以,此次環保法修正案草案補充總量控制制度。
根據草案,對尚未達到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以及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約束性指標的地區,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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