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8]1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決定提高部分商品的增值稅出口退稅率(以下簡稱退稅率)。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退稅率的商品范圍 (一)將部分橡膠制品、林產品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9%。 (二)將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11%。 (三)將部分水產品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13%。 (四)將箱包、鞋、帽、傘、家具、寢具、燈具、鐘表等商品的退稅率由11%提高到13%。 (五)將部分化工產品、石材、有色金屬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稅率分別由5%、9%提高到11%、13%。 (六)將部分機電產品的退稅率分別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上述提高退稅率的具體商品名稱、稅號及退稅率見附件。 二、執行時間 本通知規定的退稅率的調整自2008年12月1日起執行。具體執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增值稅出口退稅率的商品清單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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