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08年第79號
【發布日期】2008-10-14
根據《鎢及鎢制品、銻及銻制品出口經營管理暫行辦法》、《鎢品、銻品出口供貨企業資格認證暫行辦法》、《白銀出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公布《2009年鎢品、銻品、白銀國營貿易出口企業資格標準》、《2009年鎢品、銻品出口供貨企業資格標準》以及年審申報程序(以上均不含外商投資企業)。
附件:1、2009年鎢品國營貿易出口企業資格標準
2、2009年銻品國營貿易出口企業資格標準
3、2009年白銀國營貿易出口企業資格標準
4、2009年鎢品出口供貨企業資格標準
5、2009年銻品出口供貨企業資格標準
6、2009年鎢品、銻品、白銀國營貿易出口企業資格及鎢品、
銻品出口供貨企業資格年審申報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〇八十月十四日
附件1
2009年鎢品國營貿易出口企業資格標準
一、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體系認證;
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提供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時足額繳費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四、流通企業須按照《鎢品、銻品出口供貨企業資格認證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收購具有出口供貨資格生產企業的產品;
五、流通企業2005-2007年平均每年鎢品出口量在180噸以上,以海關總署公布的統計數據為準;
六、2005-2007年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七、生產企業還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須是國家有關部門批復準予生產的冶煉加工企業;
(二)獲得省級環保部門頒發的達標排放證書,并提供由其出具的本年度達標排放環境監測報告;
(三)鎢品生產企業應以鎢品為主營產品,以2006、2007年平均年產量為準,綜合生產、加工規模(相當于APT)不低于3000噸/年,鎢粉及硬質合金(或鎢絲、鎢材等)產量不低于500噸/年。
在同等條件下,產品鏈條長、深加工產品比例高的采選冶綜合類企業優先考慮。
(四)凡企業所產產品為科技部、商務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發布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或科技部發布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中所列產品或經科技部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可視產品具體情況適當降低第3款相關標準。
附件2
2009年銻品國營貿易出口企業資格標準
一、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通過國家ISO9000系列質量體系認證;
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提供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時足額繳費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四、流通企業須按照《鎢品、銻品出口供貨企業資格認證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收購具有出口供貨資格生產企業的產品;
五、流通企業2005-2007年平均每年銻品出口量在190噸以上,以海關總署公布的統計數據為準;
六、2005-2007年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七、生產企業還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須是國家有關部門批復準予生產的冶煉加工企業;
(二)獲得省級環保部門頒發的達標排放證書,并提供由其出具的本年度達標排放環境監測報告;
(三)銻品生產企業應以銻品為主營產品,以2006、2007年平均年產量為準,精銻綜合生產、加工規模不低于5000噸/年,或氧化銻產量不低于3000噸/年。
在同等條件下,產品鏈條長、深加工產品比例高的采選冶綜合類企業優先考慮。
(四)凡企業所產產品為科技部、商務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發布的《中國高新技術出口目錄》或科技部發布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中所列產品或經科技部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可視產品具體情況適當降低第3款相關標準。
附件3
2009年白銀國營貿易出口企業資格標準
一、生產企業
(一)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2年以上;
(二)西部地區生產企業年產白銀40噸以上,其他地區生產企業年產白銀80噸以上,以經行業復核的2007年企業內銷數量加出口數量之和為準;
(三)凡企業所產產品為科技部、商務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發布的《中國高新技術出口目錄》或科技部發布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中所列產品或經科技部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可視產品具體情況適當降低第2款相關標準;
(四)生產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工業粉塵、廢水、廢氣的排放達到國家現行標準(尤其是在粗銀火法冶煉過程中產生的含砷的煙塵、廢水必須經過無害化處理),并獲得省級環保部門頒發的達標排放證書,且須提供由省級環保部門出具的本年度檢測報告;
(五)粗銀生產流程與電解提純生產流程在同一法人企業完成,且對電解所用粗銀生產的環保措施達到第4款要求;
(六)回收銀企業在收購地處理含銀廢料時,不可造成二次污染,排放應達到國家現行標準;
(七)生產企業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要求進行生產,產品質量達到現行國家標準,且用戶對其產品質量投訴率為零;
(八)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提供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時足額繳費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九)通過國家ISO9000系列質量體系認證。
(十)2005-2007年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對于在同等條件下,通過ISO14000系列環境管理標準認證、產品在國際市場注冊商標、產品鏈條長及產品深加工比例高的企業將優先考慮核定其出口經營資格。
二、流通企業
(一)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5年以上;
(二)具有2005-2007年從事白銀制品的經營業績;
(三)西部地區外貿流通企業年進出口額1億美元以上,其他地區外貿流通企業年進出口額2億美元以上,以海關總署公布的2007年統計數據為準;
(四)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提供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時足額繳費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五)通過國家ISO9000系列質量體系認證;
(六)2005-2007年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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