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12月10日對《電石行業準入條件(2013年修訂)》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指出,我國將對電石產能實行總量控制,原則上禁止新建電石項目,新增電石生產能力必須實行等量或減量置換,且被置換產能須在新產能建成前予以拆除。
在生產布局方面,意見稿提出,省級工業管理部門要按照“人口資源環境相均衡,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綜合考慮資源儲量、能源供應、環境容量和市場需求,重點按照上下游配套發展的理念對電石生產企業進行兼并重組和布局優化,不再新增孤立的電石生產廠點。同時,新建或改擴建電石生產裝置必須進入工業園區,并有相應的下游產業與之配套;現有電石生產企業要在2020年底前進入工業園區,并就近與下游產業形成緊密關聯關系。
意見稿對電石生產企業的規模、工藝與裝備做出具體規定。新建或改擴建電石生產裝置必須采用先進的密閉式電石爐,單臺爐容量不小于40000千伏安,建設總容量要達到150000千伏安以上。
在能源消耗和資源綜合利用方面,意見稿提出,新建或改擴建電石生產裝置噸電石電爐電耗≤3200千瓦時,綜合能耗≤1.0噸標準煤。現有電石生產裝置要在2015年底前達到上述標準。《電石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新國家標準實施后,按照新標執行。電石爐爐氣必須100%回收和綜合利用,鼓勵用于生產高附加值的化工產品。
意見稿還要求,2015年底以前,依法淘汰能耗、環保、安全達不到標準的電石生產裝置。鐵合金等礦冶爐改造為電石爐,視同新建電石生產裝置。
意見稿還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與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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