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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鐵合金網:鄭商所:關于發布錳硅期貨業務細則修訂案的公告
《鄭州商品交易所硅鐵期貨業務細則》《鄭州商品交易所錳硅期貨業務細則》《鄭州商品交易所對二甲苯期貨業務細則》《鄭州商品交易所燒堿期貨業務細則》修訂案已經鄭州商品交易所第八屆理事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并已報告中國證監會,現予發布。《鄭州商品交易所硅鐵期貨業務細則》修訂案適用于硅鐵期貨2502及后續合約,自2024年11月7日起施行。《鄭州商品交易所錳硅期貨業務細則》修訂案適用于錳硅期貨2502及后續合約,自2024年11月7日起施行!多嵵萆唐方灰姿鶎Χ妆狡谪洏I務細則》《鄭州商品交易所燒堿期貨業務細則》適用于相應品種全部合約,自2024年11月7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附件4.《鄭州商品交易所錳硅期貨業務細則》修訂凈稿.docx
附件3
《鄭州商品交易所錳硅期貨業務細則》
修訂案
(2024年10月8日鄭州商品交易所第八屆理事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適用于錳硅期貨2502及后續合約,自2024年11月7日起施行)
對《鄭州商品交易所錳硅期貨業務細則》作如下修訂:
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修訂為:
“錳硅期貨合約限倉標準見下表:
交易時間段 |
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的最大單邊持倉量(手) |
自合約掛牌至交割月前一個月第15個日歷日期間的交易日 |
30000 |
自交割月前一個月第16個日歷日至交割月前一個月最后一個日歷日期間的交易日 |
5000 |
交割月份 |
2000 (自然人客戶最大單邊持倉量為0) |
”
《鄭州商品交易所錳硅期貨業務細則》修訂條款對照
(刪除線部分為刪除,下劃線加粗部分為修改增加)
第五十一條錳硅期貨合約限倉標準見下表:
交易時間段 |
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的最大單邊持倉量(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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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合約掛牌至交割月前一個月第15個日歷日期間的交易日 |
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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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交割月前一個月第16個日歷日至交割月前一個月最后一個日歷日期間的交易日 |
|
|
交割月份 |
2000 (自然人客戶最大單邊持倉量為0) |
……
附件4
鄭州商品交易所錳硅期貨業務細則
(2024年1月4日鄭州商品交易所第八屆理事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2024年2月6日〔2024〕16號公告發布,自2024年2月6日起施行;2024年10月8日鄭州商品交易所第八屆理事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2024年11月4日〔2024〕147號公告發布,適用于錳硅期貨2502及后續合約,自2024年11月7日起施行)
-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鄭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錳硅期貨相關業務,根據《鄭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及錳硅期貨合約,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交易所、會員、客戶、交割倉庫(以下簡稱倉庫)、交割廠庫(以下簡稱廠庫)、指定質檢機構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應當遵守本細則。
- 交易業務
第三條 錳硅期貨合約的交易單位為5噸/手。
第四條 錳硅期貨合約的報價單位為元(人民幣)/噸。
第五條 錳硅期貨合約的最小變動價位為2元/噸。
第六條 錳硅期貨合約的合約交割月份為1至12月。
第七條 錳硅期貨合約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單量為1手,限價指令每次最大下單量為1000手,市價指令每次最大下單量為200手。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錳硅期貨合約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單量、每次最大下單量進行調整,具體標準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八條 錳硅期貨合約交易時間為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00;其中,上午10:15—10:30為休息時間。
交易所另行公告錳硅期貨合約開展夜盤交易的,以交易所公告為準。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暫停、取消錳硅期貨合約夜盤交易或者對夜盤交易時間進行調整,具體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九條 錳硅期貨合約的最后交易日為合約交割月份的第10個交易日。
第十條 錳硅期貨合約的交易代碼為SM。
第三章 交割業務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一條 錳硅期貨適用期貨轉現貨、倉庫標準倉單交割和廠庫標準倉單交割。
錳硅期貨滾動交割的配對方式為響應配對。
具體交割流程按照《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割管理辦法》及本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錳硅期貨的交割單位為5噸(凈重)。
第十三條 錳硅期貨合約的最后交割日為合約交割月份的第13個交易日。
第十四條 錳硅期貨標準倉單可以分為倉庫標準倉單和廠庫標準倉單。
錳硅期貨標準倉單為非通用標準倉單。
第十五條 每年10月第15個交易日之前(含該日)注冊的錳硅期貨標準倉單,應當在當年10月第15個交易日之前(含該日)全部注銷。
第十六條 錳硅期貨交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十七條 錳硅期貨倉庫、廠庫及相關升貼水由交易所確定并公布,交易所可以視情況對錳硅期貨倉庫、廠庫及相關升貼水進行調整。
第十八條 錳硅期貨的交割基準價為基準交割品在基準倉庫出庫時汽車板交貨的含稅價格(含包裝)。
第十九條 錳硅運達倉庫指定貨位前的一切費用和貨物裝到汽車板的出庫費用由標準倉單注冊人承擔,貨物出庫裝到汽車板后的一切費用由提貨人承擔。
錳硅期貨交割手續費、倉儲費、出入庫費及檢驗費、配合檢驗費等交割相關費用標準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二十條 錳硅包裝物價格包含在相應期貨合約價格中,不另行計價。
第二十一條 錳硅期貨標準倉單生成、流通、注銷等相關業務,本細則未規定的,適用《鄭州商品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第二節 交割標準
第二十二條 錳硅期貨交割適用國家標準及本細則規定。
第二十三條 基準交割品: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錳硅合金》(GB/T 4008—2008)規定牌號為FeMn68Si18(錳含量≥65.0%、硅含量≥17.0%、碳含量≤1.8%、磷含量≤0.25%、硫含量≤0.04%)、粒度為10-60mm的錳硅,其中:粒度偏差篩下物不大于5%,篩上物不大于8%。
第二十四條 錳硅交割品包裝物采用雙層、中間加固攔腰圍帶的塑料編織袋。包裝袋上應當標明產品名稱、產品牌號、執行標準以及生產企業名稱。在同一質檢批次內,平均單包凈重為1000±10公斤。
錳硅交割品按照凈重結算,包裝物按照2公斤/條的標準扣除重量。
第三節 倉庫標準倉單交割
第二十五條 錳硅期貨交割預報時,應當按30元/噸向倉庫交納交割預報定金。
第二十六條 倉庫開具的錳硅《入庫通知單》有效期為40個日歷日。
第二十七條 錳硅入庫時,標準倉單注冊人應當向倉庫提交本批錳硅生產廠家出具的《質量證明書》!顿|量證明書》應當注明生產廠家、生產(出廠)日期、適用的質量標準和該批產品的質量檢驗結果等信息。
第二十八條 錳硅生產(出廠)日期超過90天的,不得入庫。
第二十九條 錳硅入庫時,倉庫對入庫商品進行重量驗收。錳硅重量驗收采用過地磅方式進行。
第三十條 入庫錳硅的采樣、制樣、質量檢驗以及粒度檢測由指定質檢機構負責,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執行,倉庫應當予以協助,指定質檢機構檢驗費用及倉庫配合檢驗費用由標準倉單注冊人承擔。
指定質檢機構應當自完成采樣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結果,并及時通知倉庫。
標準倉單注冊人或者倉庫對入庫質量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交易所提出復檢申請。具體流程按照《鄭州商品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辦法》“倉庫商品入庫復檢”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錳硅入庫時,包裝物應當結實耐用,適宜儲存。包裝物因采樣損壞的,倉庫應當按照相應國家標準重新灌包,所需包裝物由標準倉單注冊人提供,灌包費用由標準倉單注冊人承擔。
第三十二條 錳硅期貨實行免檢品牌制度。免檢品牌生產廠家直接申請入庫的,入庫錳硅質量可以免檢;標準倉單注冊人向交易所和倉庫提交免檢品牌生產廠家出具符合交易所要求的《產品質量責任承諾書》及相關材料的,入庫錳硅質量可以免檢。錳硅免檢品牌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三十三條 錳硅重量驗收及入庫采樣時,標準倉單注冊人應當到場監督。倉庫和標準倉單注冊人應當對驗收結果簽章確認,并共同對入庫商品的真實性負責;入庫商品未經倉庫、標準倉單注冊人簽章確認的,不得用于期貨交割。
錳硅入庫后,倉庫應當對標準倉單注冊人的名稱、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商品數量、生產廠家、存放庫房及垛位等事項登記造冊,并由倉單注冊人簽字確認。
第三十四條 錳硅倉庫標準倉單注銷后,提貨人應當在交易所開具《提貨通知單》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憑提貨人身份證、提貨人所在單位證明及《提貨通知單》驗證密碼到倉庫辦理提貨手續,確認商品質量、運輸方式,并預交各項費用。
提貨人提供運輸工具的,自提貨人憑《提貨通知單》與倉庫聯系出庫事宜、運輸工具到達倉庫之日起,倉庫開始發貨,并停止收取已裝運貨物的倉儲費。
提貨人委托倉庫代辦運輸的,自提貨人憑《提貨通知單》與倉庫聯系確認出庫事宜、指定運達地點并預交相關費用(包括鐵路代辦費、港雜費等)之日起,采用汽車、船舶運輸的,倉庫在10個日歷日內發貨;采用火車運輸的,倉庫在20個日歷日內發貨。倉庫不能在規定時間內發出貨物的,不得收取規定時間后產生的倉儲費。
由于提貨人變更發貨方式或者發貨時間、提貨手續不全、費用未按時交納、特殊要求等原因,致使商品裝運推遲的,倉庫發貨時間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第三十五條 錳硅出庫重量驗收由倉庫和提貨人共同實施,具體辦法參照入庫重量驗收規定。
錳硅出庫時數量發生損耗造成短少的,倉庫應當及時補足。不能及時補足的,倉庫按照《提貨通知單》開具日之前(含該日)錳硅期貨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結算價核算短少商品價款,賠償提貨人。
第三十六條 錳硅出庫時,提貨人對商品質量有異議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請一次復檢,并預交復檢費用。質量異議應當在《提貨通知單》開具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具體流程按照《鄭州商品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辦法》“倉庫商品出庫復檢”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錳硅出庫過程中,發現包裝損壞、不適宜再次裝卸及運輸的,倉庫應當免費提供包裝物并重新灌包。
第四節 廠庫標準倉單交割
第三十八條 錳硅廠庫允許注冊標準倉單的最大數量由交易所確定,交易所可以根據情況予以調整。
錳硅廠庫申請注冊標準倉單前,應當按照交易所規定提供標準倉單注冊擔保。
第三十九條 錳硅廠庫標準倉單的交貨地點為提貨人在廠庫配送范圍內選擇的倉庫,廠庫配送范圍由交易所另行公告。廠庫應當承擔錳硅運至買方車板前的相關費用,包括倉庫收取的中轉費用。倉庫存在升貼水的,提貨人與廠庫可按照交易所規定的升貼水標準自行結算。
提貨人和廠庫協商一致的,可以在其他地點交貨,具體交收事宜及相關費用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四十條 錳硅廠庫標準倉單注銷后,提貨人應當在交易所開具《提貨通知單》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憑提貨人身份證、提貨人所在單位證明及《提貨通知單》驗證密碼到廠庫辦理發貨手續、確認商品質量、確定運輸方式,并預交各項費用。
第四十一條 自提貨人與廠庫聯系發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雙方應當就相關事項達成發貨協議,包括交貨地點、運輸方式、發貨速度、費用承擔等。雙方無法就發貨速度協商一致的,廠庫應當按照交易所批準的日發貨速度發貨。在倉庫交貨的,廠庫、提貨人應當及時與倉庫聯系,安排交收事宜。
廠庫采用汽車運輸的,應當在達成發貨協議之日起3個日歷日內發貨;采用火車、輪船運輸的,應當在達成發貨協議之日起15個日歷日內發貨。發貨后,廠庫應當將相應單據及時交付提貨人及擬交貨的倉庫。
提貨人應當在每批貨物運達交貨倉庫之日起(不含該日)3個日歷日內完成貨物驗收、提貨或者存儲手續,逾期未提貨產生的費用及質量責任由提貨人自行承擔。
本細則所稱廠庫日發貨速度,是指廠庫在24小時內安排期貨商品發貨的最低數量。廠庫日發貨速度由交易所確定和調整。
第四十二條 錳硅在倉庫交貨的,重量驗收由倉庫實施,相關費用由廠庫承擔;在其他地點交貨的,重量驗收方式及費用分擔由廠庫與提貨人協商確定。
錳硅交貨數量發生短少的,廠庫應當及時補足。不能補足的,廠庫按《提貨通知單》開具日之前(含該日)錳硅期貨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結算價核算短少商品價款,賠償提貨人。
提貨人在貨物交收時應當到交收地點監發,未到場監發的,視為對貨物重量沒有異議。
第四十三條 廠庫應當保證交割商品的質量符合交易所規定的交割標準,雙方協商一致的除外。
錳硅交貨時,廠庫應當向提貨人提供符合交割標準《產品質量證明書》。
第四十四條 提貨人或者廠庫對錳硅重量、質量有異議的,由提貨人和廠庫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請一次復檢,并由申請方預交復檢及相關費用。重量異議應當在錳硅交貨前提出;質量異議應當在錳硅交貨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具體流程按照《鄭州商品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辦法》“廠庫商品出庫復檢”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 廠庫或者提貨人因故不能按照約定計劃發貨或者提貨的,雙方應當及時協商并妥善調整發貨速度或者發貨計劃,并且過錯方應當支付滯納金。滯納金額=∑[5(元/噸•天)×延誤天數×應發(收)而未發(收)商品數量]。
因廠庫原因在約定的最后發貨日起5個日歷日內仍不能完成所有商品發貨的,提貨人可以要求廠庫終止發貨并支付賠償金。賠償金額=錳硅期貨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結算價×應發未發的商品數量×120%。
因天氣原因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按計劃發貨或者提貨的,廠庫或者提貨人不需支付滯納金或者賠償金。
廠庫和提貨人應當妥善保管商品發貨計劃、協商確認材料以及發貨和提貨單據等,作為糾紛解決的依據。
第四十六條 多名提貨人同時提貨的,廠庫可以根據提貨人預約時間及辦理提貨手續的先后順序等因素合理安排發貨。
第四十七條 廠庫發生違約行為,且廠庫未賠償或者賠償金額不足的,交易所可以動用廠庫提供的擔保對提貨人進行賠償。
第四十八條 廠庫發貨完畢后,交易所書面確認無質量、數量責任的,經廠庫申請,交易所退還廠庫提交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憑證。
第四章 風險管理
第四十九條 錳硅期貨合約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為合約價值的5%。
錳硅期貨合約交易保證金標準見下表:
交易時間段 |
交易保證金標準 |
自合約掛牌至交割月前一個月第15個日歷日期間的交易日 |
合約價值的5% |
自交割月前一個月第16個日歷日至交割月前一個月最后一個日歷日期間的交易日 |
合約價值的10% |
交割月份 |
合約價值的20% |
第五十條 錳硅期貨合約每日漲跌停板幅度為前一交易日結算價的±4%。
第五十一條 錳硅期貨合約限倉標準見下表:
交易時間段 |
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的最大單邊持倉量(手) |
自合約掛牌至交割月前一個月第15個日歷日期間的交易日 |
30000 |
自交割月前一個月第16個日歷日至交割月前一個月最后一個日歷日期間的交易日 |
5000 |
交割月份 |
2000 (自然人客戶最大單邊持倉量為0) |
本條所稱限倉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者客戶按單邊計算的、可以持有某一期貨合約投機持倉的最大數量。
第五十二條 根據《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易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交易所對錳硅期貨合約交易保證金標準、漲跌停板幅度進行調整的,按照相關標準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交易所按照《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和其他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 本細則未規定的,按照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于鄭州商品交易所。
第五十六條 本細則自2024年11月7日起施行。
- [責任編輯:tianya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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