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3年本,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適應產業發展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加快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修訂形成了《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3年本,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23年7月14日至2023年8月14日,歡迎社會各界人士登錄國家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首頁“意見征求”專欄,進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3年本,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欄目,提出寶貴意見建議。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2. 修訂說明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3年7月14日
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3年本,征求意見稿)》煤炭分類相關內容
第一類:鼓勵類(煤炭)
1.煤炭跨區域運輸通道和集疏運體系:管道輸煤,大型煤炭儲運中心、煤炭交易市場建設,儲煤設施建設和環保改造
2.智能化和安全高效礦井建設:礦井災害(瓦斯、煤塵、礦井水、火、圍巖、地溫、沖擊地壓等)防治,井下救援技術及特種裝備開發與應用,新型礦工避險自救器材開發與應用,煤礦智能化開采技術裝備及煤礦機器人研發應用
3.礦山生態修復:地面沉陷區治理,礦井水資源保護與利用4.煤炭資源開發利用:煤炭共伴生資源加工與綜合利用,煤層氣勘探、開發、利用和煤礦瓦斯抽采、利用,礦井采空區、建筑物下、鐵路等基礎設施下、水體下采用煤矸石等物質填充采煤技術開發與應用,煤田地質及地球物理勘探,煤電一體化建設5.煤炭清潔高效開發利用技術:煤炭清潔高效利用技術,煤炭清潔高效洗選和潔凈型煤技術開發與應用,提高資源回收率的采煤方法、工藝開發與應用,實施安全、高效、綠色、智能開采的大型煤礦項目(井工煤礦設計生產能力≥120萬噸/年、露天煤礦設計生產能力≥400萬噸/年)
第二類:限制類(煤炭)
1.低于30萬噸/年的煤礦,低于90萬噸/年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
2.采用非機械化開采工藝的煤礦項目
3.未按國家規定程序報批礦區總體規劃的煤礦項目
4.井下回采工作面超過2個的煤礦項目5.開采深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煤礦、質量達不到《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的商品煤、開采技術和裝備列入《煤炭生產技術與裝備政策導向(2014年版)》限制目錄且無法實施技術改造的煤礦
第三類:淘汰類(煤炭)
1.與大型煤礦井田平面投影重疊的小煤礦
2.長期停產停建的30萬噸/年以下(不含30萬噸/年)“僵尸企業”煤礦;30萬噸/年以下(不含30萬噸/年)沖擊地壓、煤與瓦斯突出等災害嚴重煤礦
3.既無降硫措施又無達標排放用戶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生產礦井,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40%)生產礦井以及高砷煤炭(動力用煤中砷含量超過80μg/g,煉焦用煤中砷含量超過35μg/g)生產煤礦
4.6AM、φM-2.5、PA-3型煤用浮選機
5.PB2、PB3、PB4型礦用隔爆高壓開關
6.PG-27型真空過濾機
7.X-1型箱式壓濾機
8.ZYZ、ZY3型液壓支架
9.不能實現洗煤廢水閉路循環的選煤工藝、不能實現粉塵達標排放的干法選煤設備
10.開采范圍與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疊的煤礦(根據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文件要求進行淘汰)
11.采用以掘代采等非正規開采工藝的煤礦
12.同時生產的水平超過2個(不含2個)的煤礦
13.其他煤炭加工中產能5000噸以下煤制活性炭,5萬噸以下煤制活性焦
- [責任編輯:倪駿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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