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鐵合金網:近日,唐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第15號公告:《唐山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已于2022年10月28日唐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經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于2022年11月29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唐山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共7章54條,主要包括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法律責任等內容。現整理鋼鐵相關內容如下:
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煤炭、石油、化工、電力等重點行業,應當采取措施控制和減少碳排放,符合規定的碳排放強度要求,不得超過規定的碳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鼓勵和支持節能環保產業發展。圍繞培育重點骨干企業、引進重大建設項目、強化科技創新支撐、保障企業用地供應、引進培養高端人才以及財政稅收、綠色金融、證券市場、品牌創建提升等方面,健全政策激勵機制,完善保障體系。重點發展高效節能產業、先進環保產業、資源循環利用產業、再制造產業和節能環保服務業,努力打造具有唐山特色的現代節能環保產業體系。
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準入標準,實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制度,禁止新建、擴建高污染項目,嚴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項目準入。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按照相關規定實行減量置換或者等量置換。嚴格執行國家和省關于淘汰嚴重污染生態環境的產品、工藝、設備的規定,推動落后產能退出。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采取消除地質災害隱患、土地復墾、恢復植被、防治污染等措施,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加快歷史遺留礦山生態環境修復工作,加強對在建和運行中礦山的監督管理,督促采礦權人切實履行礦山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修復責任。建立由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等部門參加的礦山生態修復與利用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問題。按照誰投資、誰受益,誰治理、誰受益的原則,通過政府引導和市場化運作方式吸引社會各方參與礦山生態修復。
礦山企業是礦山環境保護與修復治理的責任主體,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編制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水土保持等方案,按照邊生產、邊治理、邊恢復的原則,開采礦產資源、加工礦產品,保護礦山地質環境,采用先進工藝和技術,提高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率和尾礦綜合利用率,依法做好礦山生態修復工作,及時治理恢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礦山治理和生態修復責任不因礦業權的滅失而免除。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是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以下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確定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管理人員;
(二)制定完善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和防治污染設施操作規程;
(三)保證各生產環節符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四)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檔案;
(五)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應急和生態環境風險防范機制,及時消除生態環境安全隱患;
(六)按要求落實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生態環境保護責任。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對監測數據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或者其委托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污染防治設施維護運營的第三方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污染源監控系統或者對污染源監控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污染源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二)破壞、損毀監控儀器站房、通訊線路、信息采集傳輸設備、視頻設備、電力設備、空調、風機、采樣泵及其他監控設施的,以及破壞、損毀監控設施采樣管線,破壞、損毀監控儀器、儀表的;
(三)在自動監測點位及附近區域采取稀釋、投放藥劑以及其他方式干擾監測數據的;
(四)在人工監測過程中篡改、偽造、銷毀原始記錄,或者故意操縱、干擾、干預監測活動的;
(五)其他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季節特點、氣象規律等,結合企業能源消耗、環保績效、安全生產、技術裝備等因素,實施差異化管控,有針對性地實施精準化、差別化、區域化錯峰生產和錯峰運輸,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總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與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簽訂污染防治協議,明確污染物排放要求以及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一)根據本市生態環境治理、污染防治要求,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提出嚴于國家和省有關標準,以及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排放要求的;
(二)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根據自身技術改進情況和污染防治水平,主動提出削減排放要求的;
(三)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申請排放國家、省和本市尚未制定排放標準的污染物的。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簽訂污染防治協議,并實現約定的污染物減排目標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給予獎勵和支持;違反協議約定的,依法依約承擔法律責任。
工業聚集區、產業園區的管理機構應當做好本區域生態環境基礎設施規劃,配套建設相應的大氣環境監測、污水收集處理、固體廢物收集貯存轉運、噪聲防治等生態環境基礎設施,建立生態環境基礎設施運行、維護制度,保障其正常運行。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運營其防治污染設施或者實施污染治理,簽訂委托治理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范的規定,加強服務質量管理,履行委托治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對防治污染設施正常運行和污染物達標排放負責。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委托第三方機構運營其防治污染設施或者實施污染治理的,不免除其法律責任。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執行標準、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環境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并對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鼓勵和支持非重點排污單位向社會公開其排污信息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等環境信息。
推動鋼鐵、焦化、水泥、電力、危廢處置、涉重金屬排放等重點排污單位定期向公眾介紹企業的排污情況和污染防治情況,主動接受公眾監督。
推進環境監測、城市污水處理、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危險廢物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設施定期向社會公眾開放,為公眾學習了解相關生態環境保護知識提供便利。
法律責任
(一)各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七條)
(二)礦山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及時治理恢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水利等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不到位的,有關部門可以直接組織治理修復或者委托第三方代為治理修復,所需費用由礦山企業承擔;礦山企業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礦山治理和生態修復責任,造成礦山生態環境破壞加重的,責令停止破壞行為,可以并處治理費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第四十八條)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排污單位主要負責人未按照規定履行環境保護管理職責,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第四十九條)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環境監測機構、環境影響評價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第三方機構,未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范提供有關環境服務活動,或者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移送相關資質認定機構依法撤銷其資質認定證書。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第五十條)
(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未經信息編碼登記或者未如實登記信息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使用者處每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第五十一條)
(六)對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五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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