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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資源綜合利用行業持續健康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0號)(以下簡稱“第40 號公告”),明確自2022年3月1日起執行新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
新增的退稅條件主要包括:一是收購再生資源應取得合法憑證,未按規定取得合法憑證的,該部分銷售收入不得退稅;二是建立收購臺賬,并對臺賬的內容有詳細要求,促使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全面采集和記錄收購再生資源的信息,為稅務機關通過后續管理核查企業業務的真實性提供了基礎。
放寬的條件主要包括:一是對于《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省級及以上環境保護部門頒發放寬到省級或市級生態環境部門頒發;二是對于不得退稅的環保、稅收處罰金額由1萬元提高到10萬元,同時不得退稅的起始時間也由“自處罰決定下達的次月起36個月內”調整為“自處罰決定作出的當月起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但如果納稅人連續12個月內發生兩次以上第40號公告第三條第(二)項第7點規定的情形的,自第二次處罰決定作出的當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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