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錫林郭勒盟、赤峰市國土資源局:
按照《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下達2013年度鎢礦銻礦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第一批)的通知》(國土資廳函〔2012〕1427號)要求,現將國土資源部確定的2012年我區鎢礦和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第一批)下達給你們,請監督執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2012年我區第一批稀土氧化物(REO)開采總量控制指標輕稀土為25000噸,全部分配給包頭市包鋼集團公司;鎢精礦(三氧化鎢65%)開采總量控制指標750噸,分配給錫林郭勒盟東烏珠穆沁旗鎢礦主采200噸,太仆寺旗金地鎢業有限責任公司鎢礦主采150噸,西烏珠穆沁旗烏道倫達壩二道溝銅多金屬礦綜合利用200噸,赤峰市維拉斯托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銅鋅多金屬礦綜合利用200噸。
二、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開采總量控制礦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44號)要求,進一步加強鎢礦和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工作。
(一)實行開采總量控制責任書制度。由旗縣國土資源局與礦山企業簽訂責任書,明確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一式四份,于2013年3月1日前報廳、盟市國土資源局備案。
(二)要落實專人負責對礦山企業控制指標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旗縣國土資源局應通過核查統計報表、生產臺賬、資源儲量消耗、銷售與納稅票據等,切實加強本行政區域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超指標生產、假借主采其他礦種之名偷采以及不按規定按時上報數據、不接受監督檢查等行為及時依法查處。
(三)嚴格執行統計報表制度。要求礦山企業應確定專人負責與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保持聯系,于每月2日前將上月鎢礦、稀土礦生產數量、銷售量、銷售對象等情況報送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盟市國土資源局應于每月4日前將上月稀土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每季度初4日前將上月鎢礦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報廳,具體按《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土資源統計報表>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2〕59號)執行。
三、請盟市、旗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時和當地統計部門進行核對,務必確保各項數據一致。各地在執行總量控制指標工作中遇到有關問題請及時報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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