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鐵合金網訊: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港口建設費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關于港口建設費征收政策
執行到期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直屬海事局:
依據國務院相關文件及《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港口 建設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1﹞29 號)規定, 港口建設費征收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工作部署
停征后續工作計劃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前全部完成,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為停征過渡期,具體工作安排如下:
(一)加強停征政策宣貫。各單位要做好內部政策解釋,將國家降費減負的精神宣傳到位,確保政策執行準確及時。加強外部政策宣貫,通過網站、征收站點公告欄、發布通告等多種渠道, 對外宣貫港口建設費停征政策,確保繳費人及時掌握惠民政策, 避免錯繳、多繳情況發生。
(二)嚴格按時停征港口建設費。各直(代)收站點對 2021 年 1 月 1 日零時后進出港船舶所載運的貨物停止征收港口建設費。2020 年 12 月 31 日 24 時前進出港(口)貨物,且符合征收政策的,各直(代)收站點應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4 時前,完成符合征收政策貨物的港口建設費征收、開票工作,包括國外進 口未提離貨物;2021 年 1 月 1 日零時后,轉一般貿易的保稅貨物,不再征收港口建設費,未核銷完成的水轉水運輸貨物、保稅貨物不再進行核銷工作。代收單位應按照規定及時開票收費,最晚不得遲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前完成應繳費貨物的開票、收費及資金匯繳工作。
(三)積極開展欠繳港口建設費追繳工作。各單位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應對征收數據進行核查,對應繳而未繳港口建設費進行追繳,并于 2021 年 1 月 31 日前完成追繳工作。未完成追繳工作的,應于 2021 年 1 月 31 日前向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提交追繳情況報告,對欠繳情況進行詳細說明。
(四)逐步封存印章票據。各單位在政策到期后,盡快封存港口建設費相關印章、票據,依據追繳、退費以及其它規費征稽工作需要,對印章、空白票據進行調配,適當留存部分印章、票據,對于不再使用的印章應予以銷毀,已經使用和已下發開封的 票據依據規定進行核銷封存后,統一進行銷毀。
(五)及時盤點清算資金。各直收站點應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前完成直收站點的征收資金盤點,確保應繳金額、開票金額和實繳金額一致性。各單位要督促轄區代收單位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前,將港口建設費資金全額匯繳至海事管理機構指定賬戶。對于追繳、補征的港口建設費資金,代收單位應于 2021 年 1 月 31 日前全額匯繳至海事管理機構指定賬戶,海事管理機構于 2021 年 2 月 1 日前完成直(代)收資金清算。
(六)組織開展港口建設費專項稽查。各直屬海事局在政策執行到期后,立即組織開展港口建設費專項稽查,核查直收站點的資金、票據、印章管理等情況,重點做好委托代收單位票據資金管理的稽查,核定代收單位應繳金額、開票金額和實繳金額一致性,對于稽查過程中發現的應繳未繳港口建設費情形,應及時進行補征解繳。完成稽查的委托代收單位,海事管理機構應回收票據、印章、委托代收證明等。建議各直屬海事局開展港口建設費征稽內審工作,以迎接部海事局港口建設費專項審計,各直屬海事局可結合實際情況,專項稽查聯合內審工作一同開展,但專項稽查、內審工作應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前完成,最晚不得遲于部海事局開展專項審計時間。各單位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前向部 海事局報送港口建設費專項稽查計劃表,列明起始和完成時間。
(七)合理做好退費工作。各單位要積極組織開展港口建設費退費工作,按照《港口建設費退費管理辦法》規定從規費賬戶退付港口建設費資金。退費工作完成后,各單位對賬戶港口建設費資金進行清點,核查無誤后再一次性繳庫,最晚不得遲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清繳工作。2021 年 2 月 28 日后所提交的退 費申請,應依據國家退庫相關規定辦理退費手續。
(八)逐步關停海事規費征稽管理平臺相關功能。部海事局將于 2021 年 3 月 1 日前關閉海事規費征稽管理平臺的港口建設費申報、繳費等功能,封存港口建設費征稽數據備查;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前關閉海事規費征稽管理平臺的港口建設費開票、 匯繳等功能,請各單位于規定時間節點做好追繳、退費、匯繳等 工作。
(九)統一銷毀單證臺賬。港口建設費征收單證、臺賬滿兩年的,由各直屬海事局組織銷毀。未滿兩年的,由各直屬海事局組織核查封存,并在兩年內逐步按規定銷毀,期間部海事局將視情組織專項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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