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鐵合金網訊】
粵市監〔2020〕83號
全省各轉供電主體:
2018年以來,按照國家要求我省五次下調一般工商業電價,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又出臺了按原到戶電價水平的95%結算的電價優惠政策。我省高度重視轉供電價格整治工作,各地各部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集中清理規范轉供電環節不合理加價問題,轉供電違法加價行為得到有效遏制,但部分地區、行業轉供電主體仍存在不同程度的違規加價行為。為切實減輕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電費負擔,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進一步落實落細國家降低工商業電價優惠政策,確保降價紅利傳導至終端用戶,增強市場主體獲得感,現就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工商業電價降價和優惠政策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的統一部署,我省分別于2018年4月1日、5月1日、7月1日和2019年4月1日、7月1日共五次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含政府性基金),降價標準分別為每千瓦時1.78分、0.58分、5.83分、1.92分和5.59分,累計每千瓦時降低15.7分(深圳市電價分類不同,具體以電價政策為準)。今年以來,為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自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降低除高能耗行業用戶外的現執行一般工商業電價、大工業電價的電力用戶電費,統一按原到戶電價水平的95%結算。
二、嚴格落實電價降價和優惠政策
轉供電主體要嚴格執行國家和我省關于轉供電環節電價及收費的有關規定。轉供電主體向所有終端用戶收取的電費總和,以不超過其向電網企業繳納的電費總額為限。轉供電主體應嚴格按照政府主管部門公布的目錄銷售電價向終端用戶計收電費;執行兩部制電價、峰谷電價等政策的轉供電主體,可按照與電網企業當月結算的平均電價向終端用戶計收電費。轉供電主體的總表電量與終端用戶各分表電量的差額部分為共用設施用電及損耗,共用設施用電及損耗可通過租金、物業費、服務費等方式協商解決;也可由所有終端用戶公平合理分攤,但轉供電主體自身用電不得由其他終端用戶分攤。已采用租金、物業費等方式解決的,不得再重復分攤共用設施用電及損耗。
各轉供電主體應按照國家和我省出臺的工商業電價降價和優惠政策,立即開展收取電費行為的自查自糾,確保政策落地,及時足額傳導降價紅利。落實政策方面遇到的問題,可及時向供電企業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咨詢。各轉供電主體自查自糾工作應于2020年11月15日前完成,并將相關情況及每個終端用戶的名稱、負責人姓名、經辦人員聯系電話和電價水平等基本信息上報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各地市場監管、發展改革部門要指導督促當地轉供電主體報送已傳導和尚未傳導國家降低電價政策紅利的情況,并會同當地供電公司梳理匯總,核對降低電價政策紅利接收與傳導平衡情況。
三、轉供電主體法律責任
電價屬于政府定價,全省各轉供電主體,包括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寫字樓產權人及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經營管理單位等,應當不折不扣地將國家降電價政策紅利傳導至終端用戶,攜手疏堵解困,給轉供電終端用戶傳遞一份溫暖、奉獻一份愛心,不得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截留降價紅利。《價格法》規定,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電力法》規定,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責令返還違法收取費用,可以并處違法收取費用五倍以下的罰款。
四、加大轉供電價格整治力度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大轉供電相關法律政策的宣傳力度,使廣大轉供電主體知曉政策。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強部門協同,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嚴肅查處轉供電違規加價行為,及時曝光典型案例。對違法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轉供電主體,列入信用監管黑名單,依法依規實施信用聯合懲戒。對國有轉供電主體自查自糾不徹底,落實整改不到位,繼續實施違規加價的,提請紀檢監察部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商務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
深圳供電局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2日
- [責任編輯: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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