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鐵合金網訊】近日,印尼舉行的會議上批準了有關礦產和煤炭開采(Minerba)又名Minerba法的2009年第4號法律的修正案。《 Minerba》法案的修訂對許多重要方面進行了規定。其中涉及從許可證頒發機構,許可證的擴展,對人民采礦許可證(IPR)的監管以及環境方面,下游,撤資,到聲稱增強國有企業(BUMN)的安排。
ESDM部的礦產開發和業務總監Yunus Saefulhak表示,某些可以出口的金屬產品將受衍生法規和實施新Minerba法的法規的約束。
Yunus表示,總的來說,政府將制定從政府法規(PP)到ESDM部級法規(Permen)的衍生和實施法規。他強調表示,直到現在以及新的法規出臺之前,與現有礦產品出口有關的法規仍然適用。因此,銅精礦,鐵礦石和鋁土礦的出口仍受2018年《能源和礦產資源部長條例》第25號的最低限制規定。 Yunus表示,他的政黨不打算重新開放低品位鎳礦的出口,而自2020年1月1日起出口禁令已經加速。能源和礦產資源部長2019年第11號法規對加速出口低品位鎳礦的禁令進行了規定。這意味著只要沒有新的Permen,對鎳出口的禁令仍然適用。對于鎳礦,仍然禁止出口,政府沒有放松計劃。
同時,第170條第(1)款規定,按照采礦業務許可證(IUP)生產運營或特殊IUP(IUPK)的持有人可以出售某些未經過精煉的金屬礦產產品 該法律生效后的三年內允許一定數量出口。
在以下條件下:(a)進行了加工和提煉活動,(b)在建造加工和/或提煉設施的過程中,(c)進行了聯合加工和/或提煉。
此外,第(2)條第170 A條還規定,向國外銷售某些金屬礦物產品的金屬礦物的KK,OP IUP或OP IUPK的持有人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繳納出口稅。
同時,第170條第(3)款規定,關于某些尚未精煉的金屬礦產產品和某些海外銷售的進一步規定,由部頒條例予以規范。
(轉自上海有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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