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鐵合金網訊】印尼能源和礦產資源部(以下簡稱“MEMR”)此前發布了2019年第11號法令(以下簡稱“第11號令”)。根據11號令的規定,含鎳量低于1.7%的鎳礦石出口禁令提前到2019年12月31日生效。如果礦業公司之前已獲得2019年12月31日以后的出口配額資格,則該出口配額僅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有效。根據MEMR此前的規定,2022年1月11日之前,礦業公司可以出口含鎳量低于1.7%的鎳礦,具體時間取決于該公司在印尼的冶煉廠建設進度。根據第11號令,在2022年1月11日之前,礦業公司仍可以出口氧化鋁(Al2O3)含量不低于42%的水洗鋁土礦,具體也取決于公司冶煉廠建設的進度。
與此同時,MEMR還發布了2019年第154號法令(以下簡稱“第154號令”),其中進一步規定了印尼政府將對在規定時間內未能在印尼完成冶煉廠建設的礦業公司予以制裁。此外,第154號令還要求同一家礦業公司提供額外的保證金,在冶煉廠建設進度達到75%之后,礦業公司才可以申請返還支付的保證金。保證金的金額等于出口貨運量的5%乘以出口基準價格(HPE)。
保證金=出口貨運量的5%*出口基準價格
新規的要點總結
1.含鎳量低于1.7%的鎳礦石出口禁令提前到2019年12月31日生效。
2.礦業公司若要獲取礦物出口配額,需提交冶煉廠建設計劃。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冶煉廠建設的礦業公司將受到行政處罰。
3.建設冶煉廠的礦業公司必須提供額外保證金,當進度達到75%時才允許公司申請返還保證金。
一、第154號法令的重點內容
第154號令詳細規定了如何對拖延建造冶煉廠的礦業企業實施制裁。它還明確規定,相關礦業公司應支付的罰款金額為該公司過去6個月累計出口礦產銷售收入的20%。
根據第154號法令,如果公司未能達到90%的冶煉廠建設目標,則MEMR(通過礦產和煤炭總干事)將向負責外貿事務的總干事發布暫停出口批準的建議。
公司必須在一個月內支付罰款,并在付款后三天內向MEMR提交付款證明。如果公司未能在一個月的期限內支付罰款,MEMR將發布撤銷該公司的出口許可證的建議。
第154號法令進一步規定,僅支付罰款不足以使公司恢復出口。一旦有獨立核查人的報告確認該公司在過去六個月內已達到90%的目標值,MEMR只會發布撤銷出口停牌的建議。換句話說,如果礦業公司要恢復出口,除了需要支付罰款以外,還必須“彌補”施工的延遲。第154號法令對于如何計算這一點并不明確。但目前來看,這樣做的目的是該公司必須提供另一個獨立的核查報告證實,該公司已在六個月期間內滿足了90%的建廠進度。因此,如果該公司未能按時完成任務,則有可能在下一個六個月的期限結束之前無法恢復其出口。
根據2018年第25號條例,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導致實現目標值90%的任何延遲,則MEMR可以發布書面批準,確認發生了不可抗力事件,該批準書將成為評估公司出口許可證要求的依據。請注意,25號條例規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僅限于戰爭,內亂,叛亂,流行病,地震,洪水,火災和其他人類無法控制的上帝行為。
二、154號令的影響
根據154號令,下列出口某些金屬礦石采礦許可證的持有人將可能受到新法令的影響:
三、礦業公司建設冶煉廠的義務
2017年1月,根據2017年第35號法規修訂的2017年第6號令(關于授予加工和精煉礦產品出口建議的程序和要求),礦業公司如想出口精加工礦物和陽極泥,必須先獲得許可證,印尼政府要求這些公司的礦產品出口應和其在印度尼西亞的加工和冶煉設施(冶煉廠)的實際建設進度相掛鉤。
2018年5月,MEMR出臺了2018年第25號法令即《礦產和煤炭開采活動管理條例》,并經第11號條例修訂,對出口許可證實施機制作出了更詳細的規定。根據這項規定,如果一家礦業公司想從MEMR獲得出口配額資格,它必須首先提交冶煉廠建設計劃。MEMR將根據這一計劃,每六個月或更頻繁地監督冶煉廠的建設進度。礦業公司必須向MEMR提供證明,證明其每六個月至少完成了計劃進度的90%。這將由MEMR的獨立審核部門決定,審查相關六個月期間的第五個月內所達到的總體進度。
2018年第25號令規定了礦業公司未能達到進度的后果:
(1)MEMR將向貿易部提出撤銷該公司的出口批準的提案。
(2)公司將受到行政處罰,罰款相當于其海外累計礦產銷售收入的20%。
2018年第25號令未具體規定如何計算銷售收入的20%罰款。(例如,是從冶煉廠開始建設以來的六個月,還是僅指過去六個月總收入的20%)
根據2018年第25號令,如果公司在被制裁實施后的一個月內未支付罰款,則MEMR或省長(取決于頒發公司采礦許可證的人)可以暫停公司的經營活動,暫停時長可達60天。如果公司在此期間仍未支付罰款,則其采礦許可證將可能被吊銷。
四、礦業公司提供額外保證金的義務
2016年,MEMR發布了 2016年第5號條例(關于發布礦產出口建議書的程序和要求)。該法規已由法規2018年第15號令替代。其中2016年法規規定礦業公司尋求獲得出口配額的要求之一是必須在國有銀行托管帳戶中存入保證金。
根據2016年法規的要求,保證金的金額相當于投資建設新冶煉廠價值的5%,或者剩余投資價值的5%(如果冶煉廠已經開始建設)。2018年第25號令還規定,一旦冶煉廠總建設量達到35%,采礦公司便可以提取該保證金。如果礦業公司在2022年1月12日之后的三個月內未能實現這一目標,則保證金會被國家沒收。
第154號令對于在六個月內未能達到90%進度目標的公司引入了額外的保證金制度。這些礦業公司將需要提供保證金,保證金金額等于已出口貨運量的5%乘以出口基準價格(HPE)。目前尚不清楚政府將采用何種運輸量來計算此額外的保證金,例如,是采用公司的出口建議被暫停之前的最后一次貨物運輸量嗎?
第154號法令規定,采礦公司可以在冶煉廠總建設量達到75%的情況下申請返還支付的保證金,并由獨立的核查機構進行驗證。但是,政府只有在由于未能支付上述行政罰款而導致礦業公司的采礦許可證被撤銷時才能提取保證金。
五、結論
隨著第11號令和第154號令的發布,政府正準備對礦業公司施加更大的壓力,以加快冶煉廠的建設。政府已經表明在這個問題上的“堅定”態度;今年早些時候,政府撤銷了一家礦業公司的出口配額,并中止了另外五家的出口配額。
從事礦業相關工作的公司需要注意:
1. 若要獲得礦物出口配額,需向有關部門提交冶煉廠建設計劃。
2. 保存建廠證據,證明自身每六個月至少完成了計劃進度的90%,確保冶煉廠建設進度,防止被處罰款。
3. 若建廠進度未能達標,礦業公司應盡早繳納罰金,防止被停止施工。
4. 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建廠延遲,要確保MEMR及時發布書面批準書以作為評估依據。
5. 在冶煉廠建設進度達到75%時礦業公司應及時申請返還支付的保證金。
(轉自印尼法律實務評論,老杜在印尼)
- [責任編輯: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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