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鐵合金網訊】日前,越南工貿部發布第3162/QD-BCT號決議,對原產于中國大陸、臺灣地區、馬來西亞和印度尼西亞的冷軋不銹鋼產品作出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決定繼續對上述國家/地區涉案企業征收反傾銷稅。
具體稅率如下:
中國大陸山西太鋼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ShanxiTaigangStainlessSteelCo.,Ltd.)和太鋼不銹香港有限公司(TiscoStainlessSteel(H.K.)Limited)為17.94%;
中國大陸其他生產商/出口商為31.85%;
臺灣地區涉案企業為37.29%;
馬來西亞企業BahruStainlessSdn.Bhd和AcerinoxSCMalaysiaSdn.Bhd為11.09%,其他涉案企業為22.69%;
印度尼西亞企業PT.JindalStainlessIndonesia為10.91%,其他涉案企業為25.06%。
決議自2019年10月26日起生效,有效期為5年。
本案涉及越南稅號7219.32.00、7219.33.00、7219.34.00、7219.35.00、7219.90.00、7220.20.10、7220.20.90、7220.90.10及7220.90.90項下的產品。
2013年7月9日,越南對原產于中國大陸、臺灣地區、馬來西亞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冷軋不銹鋼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2014年10月5日,越南開始正式對上述國家/地區的冷軋不銹鋼產品征收反傾銷稅。2018年10月,越南對中國大陸、臺灣地區、馬來西亞和印度尼西亞的冷軋不銹鋼產品啟動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
(轉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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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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