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關于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的公告)
經國務院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關于修訂〈自由貿易協定〉及〈自由貿易協定關于服務貿易的補充協定〉的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自2019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了正確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促進中國與智利的經貿往來,海關總署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現予以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doc
海關總署
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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