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環境保護稅法:
1、消除排污費制度存在的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預等問題。
2、提高納稅人環保意識和遵從度,強化企業治污減排的責任。
3、實現收費與征稅制度的平穩轉換,促進企業履行環保責任,主 動減少污染物排放。
稅收剛性有所凸顯,征收機制更加嚴格,約束機制進一步增強,將促使企業主動采取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實現稅收調節作用和全民保護生態環境的最終目標。
2018年1月1日實施新版水污染防治法:
作出了55處重大修改,涉及河長制、農業農村水污染防治、飲用水保護、環保監測等內容。其中熱點之一:加大了處罰力度,用篡改數據掩蓋非法排污,并由此發生污染,構成刑事犯罪,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版土壤污染防治法:
在土十條基礎上,2017年6月,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首次提請審議,2017年6月經過全國人大一審后,《土壤污染防治法》在2017年12月22日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二審。
排污許可證制度:
《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發布,到2020年,《排污許可名錄》中規定的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必須“持證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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