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強化事前監管。多次召開檢企座談會宣貫《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在源頭上要求企業在進口合同中確定辦法規定的指標要求、拒收條款等,對質量低劣的國外煤炭慎重簽訂進口協議。同時指導、支持企業強化對進口煤炭的自檢自控工作,并建議企業進行裝運前預檢,以降低通關風險,擴大優質煤炭進口。
二是加強現場檢驗檢疫和質量環保項目檢測,嚴格事中監管。按照辦法要求對進口煤炭實施批批放射性檢測,對來自蒙古的敏感煤種進行風險分析,批批復測;依據《進出口煤炭外來雜物控制與監管技術規范》標準,加大對進口煤炭外來夾雜物的檢疫查驗力度;同時立足實驗室建設,強化技術能力保障,對進口煤炭8個環保指標項目實施批批檢測。年內未發現放射性超標事件;共查出1批次87.75噸混有土壤、雜草的進口煤炭;共檢出3批次、1836.90.噸、1.45萬美元氟超標進口煤炭,額濟納局對上述煤炭出具了《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并通知聯檢部門,在檢驗檢疫人員的現場監督下全部實施退運,同時召開進口煤炭企業座談會,將超標事項通知各企業,檢企聯合加強對入境煤炭的監管。
三是實施合格放行制度、分類管理制度,完善事后監管。進口煤炭經檢驗合格出具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后方可銷售,對出具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前銷售的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全年共處罰了3起銷售未經檢驗煤炭的違法行為,罰款25000元;分運距按煤種建立銷售出庫臺賬,進行核銷制度,確保可追溯“管得住”。同時對進口煤炭按國別、礦區采集質量安全數據建立臺賬,做好風險分析工作;對煤炭進口商實施動態分級管理制度,對提供虛假信息或銷售未經檢驗煤炭的進口主體加大處罰力度。(來源:內蒙古檢驗檢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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