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規定,2018年1月1日之后投運的光伏電站,一類、二類、三類資源區標桿電價分別降低為每千瓦時0.55元、0.65元和0.75元,比2017年電價每千瓦時均下調0.1元。2018年1月1日之后投運的分布式光伏發電,對“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全電量補貼標準降低為每千瓦時0.37元,比現行補貼標準每千瓦時下調0.05元。
通知指出,為積極支持光伏扶貧,助力打贏脫貧攻堅戰,更好地保障貧困戶收益,保持村級光伏扶貧電站(0.5兆瓦及以下)標桿電價、戶用分布式光伏扶貧項目度電補貼標準不降低。即村級光伏扶貧電站一類、二類、三類資源區標桿電價分別為每千瓦時0.65元、0.75元和0.85元,戶用分布式光伏扶貧項目度電補貼標準為0.42元。
通知強調,要更好地發揮市場形成價格的作用,鼓勵地方按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光伏發電就近消納配電價格改革和市場化招標定價試點,逐步完善通過市場發現價格的機制。
我國光伏產業發展迅速,成本快速下降。調整后的標桿上網電價,能夠繼續保障光伏發電項目獲得合理收益,保障新能源項目投資吸引力,促進光伏全產業鏈持續健康發展。(來源:價格司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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