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提高金屬非金屬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水平,準確判定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下發了《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一〔2017〕98號),現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提高認識,迅速貫徹落實
《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標準》)的印發,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的劃分提供了具體標準,對礦山企業把握安全生產工作重點、提高隱患排查治理水平、防范遏制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義;也為安監部門把握礦山安全監管重點、強化重大事故隱患監督管理,提供了依據。
各級安監部門必須認真貫徹落實文件要求,將《標準》及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迅速傳達到礦山企業。要組織召開一次《標準》學習會和工作布置會,讓礦山安全監管人員、礦山企業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等,認識《標準》、掌握《標準》、應用《標準》,切實提高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能力。
二、全面排查,嚴格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措施
(一)全面開展對標排查
礦山企業應當組織安全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或者委托專業技術服務機構,對照《標準》,定期開展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第一次排查工作要求在2017年10月底以前完成。
(二)嚴格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措施
礦山企業一旦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應根據危害可能涉及的范圍,立即采取全面停產或者局部停產等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并由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及時完成隱患整改。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治理的目標和任務;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的落實;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治理的時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三)主動報告重大事故隱患
礦山企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書面向當地安監部門報告基本情況;并在15天內,書面報告以下內容: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隱患的治理方案。
三、嚴格執法,推動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開展
(一)開展對礦山企業的全面檢查
在企業自查自改的基礎上,在2017年年底以前,各市安監部門要對轄區內的地下礦山、尾礦庫及露天礦山組織開展一次全面檢查,檢查企業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情況,并對照《標準》,檢查礦山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隱患。
(二)強化安全生產執法
安監部門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下達停產整改指令書,督促礦山企業實施全面停產整改或者局部停產整改,并建立相關信息管理臺賬。必要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并對重大事故隱患實行掛牌督辦。
對因沒有開展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或者發現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的,一律依法從重進行處罰。凡發現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的,責令礦山全面停產,對已經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礦山企業,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及時報送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
自2017年第四季度開始,各市安監部門應當每季將本行政區域礦山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及相關統計分析表報至省安監局。報告內容應包括:重大事故隱患單位名稱、重大事故隱患基本情況及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的臨時防控措施和治理計劃。
各地在執行《標準》過程中發現疑難問題,及時向省安監局礦山處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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