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使礦山地質災害得到有效防治,保障我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日前,自治區國土資源廳下發文件,要求各市縣國土資源局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強化礦山企業治理恢復礦山地質環境的職責,對不按要求開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的礦山企業不得通過年檢,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的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的、應收未收的,按照國土資源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的規定,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繳納礦山地質環境恢復保證金的采礦權人,不能通過年檢,不能延續登記發證或新立發證;已領取采礦許可證、未按期繳納礦山地質環境恢復保證金的,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責令其限期繳存,逾期不繳存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對于分區開采期未到但已跨區開采的,視為不按照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或開采設計進行開采并給予處罰;對應分期續交保證金但年檢當年未按要求繳納保證金的,不得通過年檢。
(四)對應當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而未編制的,或者擴大開采規模、變更礦區范圍或者開采方式,未重新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通過其礦山年檢。
(五)采礦權人未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要求治理恢復礦山的,或者未達到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要求的,不得返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 (廣西國土資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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