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為促進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錫礦石等資源稅適用稅率標準的通知》(財稅[2012]2號),決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對菱鎂礦等礦產品資源稅適用稅率標準作出調整。
錫礦石資源稅適用稅率標準調整為:一等礦山每噸20元;二等礦山每噸18元;三等礦山每噸16噸;四等礦山每噸14元;五等礦山每噸12元。
鉬礦石資源稅適用稅率標準調整為:一等礦山每噸12元;二等礦山每噸11元;三等礦山每噸10元;四等礦山每噸9元;五等礦山每噸8元。
菱鎂礦資源稅適用稅率標準調整為每噸15元。
滑石、硼礦資源稅適用稅率標準調整為每噸20元。
鐵礦石資源稅由減按規定稅率的60%征收調整為減按規定稅率的80%征收。
此次調整錫礦石為各類礦種資源稅提高幅度中之最,稅率較原先提高了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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