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國土資源部關于下達2016年度稀土礦鎢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第一批)的通知 |
索引號 |
00001917411/2016-00028 |
文號 |
國土資函[2016]14號 |
發文時間 |
2016年01月27日 |
發布機構 |
礦產開發管理司 |
主題 |
規范性文件 |
體裁 |
通知 |
國土資源部關于下達2016年度稀土礦鎢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第一批)的通知
有關省、自治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優勢礦產資源,按照保護性開采特定礦種相關規定,2016年繼續對稀土礦、鎢礦實行開采總量控制。根據實際需要,2016年度稀土礦、鎢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分兩批下達。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全國第一批稀土礦(稀土氧化物REO)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為52500噸,其中離子型(以中重稀土為主)稀土礦指標8950噸,巖礦型(輕)稀土礦指標43550噸;第一批鎢精礦(三氧化鎢含量65%)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為45650噸,其中主采指標36650噸,綜合利用指標9000噸。分省(區)第一批稀土礦、鎢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具體分配見附件。
全年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將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及市場變化情況在第二季度適時下達。
二、及時分解指標和落實責任。有關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認真做好指標分解和下達工作,及時將指標分解下達到市縣或企業,分級負責、層層落實,并應在部下達指標30個工作日內將本省(區)稀土礦、鎢礦指標及分配給稀土集團的稀土礦指標分解下達、公告并報部備案。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與礦山企業簽訂責任書,明確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三、加強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采礦權人要認真執行稀土月報和鎢礦季報制度,及時、準確、規范開展網上直報。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采取措施,切實加強稀土礦、鎢礦指標執行情況的核查與檢查,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應及時報部。
四、稀土礦、鎢礦探礦權采礦權審批及開采總量控制管理,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規范稀土礦鎢礦探礦權采礦權審批管理的通知》(國土資規〔2015〕9號)執行。
附件:1.2016年度省(區)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第一批)
2.2016年度省(區)鎢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第一批)
2016年1月27日
抄送:中國五礦集團公司、中國鋁業公司、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廈門鎢業股份有限公司、贛州稀土集團有限公司、廣東省稀土產業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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