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鐵合金、電解金屬錳行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引導和規范鐵合金、電解金屬錳企業投資和生產經營,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標準規范,制定本規范條件。
一、總則
(一)本規范條件適用于新(改、擴)建鐵合金、電解金屬錳生產企業。鼓勵現有企業對照本規范條件有關要求積極進行技術改造,努力提升工藝技術、節能環保、安全生產等水平。
(二)本規范條件所稱鐵合金是指采用礦熱爐生產的硅鐵、工業硅、錳硅合金、高碳錳鐵、高碳鉻鐵、鎳鐵,其他鐵合金品種(含高爐生產的鎳鐵)暫不納入規范條件。
(三)本規范條件所稱電解金屬錳是指錳礦酸浸獲得錳鹽溶液,經電解槽電解生產的金屬錳。
二、生產布局
(一)鐵合金、電解金屬錳生產企業須符合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區域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節能減排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安全生產規劃等規劃要求。
(二)鐵合金、電解金屬錳生產企業應布設在工業園區或工業集中區內。在依法依規設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化遺產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以及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濕地公園等特殊保護地,不得建設鐵合金、電解金屬錳生產企業。
(三)鐵合金、電解金屬錳生產企業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規范要求。
三、工藝裝備
(一)主體工藝裝備
1.硅鐵、工業硅礦熱爐應采用矮煙罩半封閉型,錳硅合金、高碳錳鐵、高碳鉻鐵礦熱爐應采用全封閉型,鎳鐵礦熱爐采用矮煙罩半封閉或全封閉型,礦熱爐容量≥25000千伏安(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礦熱爐容量≥12500千伏安),同步配套余熱和煤氣綜合利用設施。
2.電解金屬錳單條生產線(1臺變壓器)規模應達到10000噸/年及以上,單個廠區生產規模達到30000噸/年及以上;化合槽有效容積≥250立方米,配備酸霧吸收裝置。
(二)環保、節能、安全及綜合利用設施
1.鐵合金生產原料的貯存應采用封閉料場,加工處理采用高效節能的預處理系統,配料和上料采用自動化控制操作系統;原料加工處理、配料、上料等粉塵產生部位,配備除塵及回收處理裝置。
2.鐵合金礦熱爐應配套機械化加料或加料搗爐機操作系統,配備干法布袋除塵或其他先進的煙氣除塵裝置,爐前配套機械化出鐵出渣系統;燒結機和回轉窯應同步配套建設煙氣脫硫裝置。
3.鐵合金生產企業應同步建設爐渣、煙塵固體廢棄物回收利用設施。
4.電解金屬錳生產企業應采用帶收塵裝置的自動上料系統。原料破碎、裝卸運輸等主要粉塵產生部位,配備除塵及回收處理裝置。錳礦粉應采取封閉式或防揚散貯存。
5.電解金屬錳生產企業須配備錳渣庫,嚴禁任意排放錳渣。錳渣庫的建設、運行、回采、閉庫及安全管理與監督應符合《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8號)、《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06)等相關規章、標準、規范的要求。
6.電解金屬錳錳渣庫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0年(若錳渣進行了無害化處理和利用,錳渣庫容量可相應調整)。錳渣庫堆存錳渣達到設計標高后,應進行閉庫、覆土、壓實并綠化;錳渣庫周邊設置導流渠,防止雨水徑流進入錳渣庫;錳渣壩下游設滲濾液收集裝置,將滲濾液引入生產廢水處理池或就地處理后回用或達標排放,禁止滲濾液直接外排。沖洗壓濾機濾布后的污水須回收處理,嚴禁在錳渣庫附近用水直接沖洗壓濾機濾布。
7.電解金屬錳生產企業須配備含鉻廢水處理設施,確保廢水穩定達標排放;建設事故應急池,確保事故廢水不外排。生產廠區內污水收集和排放管線要設置清晰,采取雨污分流和污水分流系統,杜絕跑、冒、滴、漏現象。生產車間地面要采取防滲、防漏和防腐措施,廠區內道路要硬化處理。
8.鐵合金、電解金屬錳生產企業應按照《鐵合金安全規程》(AQ2024)等規范要求,配備火災、爆炸、雷擊、設備故障、機械傷害、高空墜落等事故防范設施,以及安全供電、供水裝置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質設施。
9.鐵合金、電解金屬錳建設項目污染防治、安全生產及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10.鐵合金、電解金屬錳生產企業使用的電機、風機、水泵、變壓器、空壓機等通用設備應滿足用能設備能效標準限定值要求,不得采用《高能耗落后機電設備(產品)淘汰目錄》中的設備。
11.鐵合金、電解金屬錳生產企業應按照《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GB17167)、《鋼鐵企業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要求》(GB/T21368)等規范要求,配備必要的能源(水)計量器具。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建立能源管理中心,提升能源管理水平。
四、能(資)源消耗與綜合利用
(一)鐵合金
1.硅鐵、錳硅合金、高碳錳鐵、高碳鉻鐵生產企業能源消耗須滿足《鐵合金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1341)規定的準入值要求,工業硅生產企業能源消耗須滿足《工業硅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31338)規定的準入值要求,鎳鐵生產企業單位冶煉電耗不高于6500千瓦時/噸(入爐礦品位按1.5%計,鎳鐵含鎳按10%計)。
2.主元素回收率應滿足以下要求:硅鐵(FeSi75)Si≥92%、硅鐵(TFeSi75)Si≥85%、工業硅(Si-1)Si≥85%、鎳鐵(10%Ni)Ni≥93%、錳硅合金(Mn68Si18)Mn≥82%(回收錳渣法Mn≥90%)、錳硅合金(Mn67Si23)Mn≥80%、熔劑法高碳錳鐵(Mn68C7)Mn≥78%、無熔劑法高碳錳鐵(Mn68C7)Mn≥95%、高碳鉻鐵(Cr67C6)Cr≥90%、高碳鉻鐵(爐料級)Cr≥87%。
3.鐵合金生產企業水循環利用率達到95%以上,爐渣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率不低于90%,礦熱爐煤氣和煙氣余熱須100%回收利用。硅鐵、工業硅礦熱爐煙氣微硅粉回收率不低于95%。
(二)電解金屬錳
1.按照《電解金屬錳產品質量標準》(YB/T051)生產的電解金屬錳:高純級電解金屬錳直流電耗≤7600千瓦時/噸;普通級、電子級電解金屬錳直流電耗≤5800千瓦時/噸。
2.新水消耗量≤3立方米/噸。
3.原料中可溶性錳回收率≥82%。
4.電解金屬錳濾渣中水溶錳含量≤1.1%。
5.總錳含量低于14%的貧錳礦不得直接作為電解錳生產原料。
五、環境保護
(一)鐵合金生產企業廢水、大氣污染物排放,須符合《鐵合金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6)和相關地方標準,主要污染排放須滿足總量控制要求。球團或燒結工序大氣污染物排放須符合《鋼鐵燒結、球團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2)。
(二)電解金屬錳生產企業廢水排放須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和相關地方標準,粉塵、廢氣排放須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主要污染排放須滿足總量控制指標要求。
(三)鐵合金、電解金屬錳生產企業廠界環境噪聲須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
(四)鐵合金生產企業礦熱爐排氣煙囪、電解金屬錳生產企業排污口,應安裝在線監測裝置,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電解金屬錳生產企業冷卻水、處理后的含鉻廢水應循環使用。鐵合金、電解金屬錳生產企業取水量要嚴格計量。
(五)鐵合金、電解金屬錳生產企業工業固體廢物應依法分類貯存、轉移、處置或綜合利用,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應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59),危險廢物貯存應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電解金屬錳生產企業處理含鉻廢水產生的含鉻污泥及陽極渣等危險廢物,應由具備相應處理能力的有資質單位進行妥善利用或處置,不得與其他一般廢渣混合堆存。
(六)鐵合金、電解金屬錳生產企業須遵守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依法獲得排污許可證,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按規定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評估驗收。
(七)鐵合金、電解金屬錳生產企業按照《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指南(試行)》(環辦〔2014〕34號)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按照《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并備案。
六、產品質量、職業衛生與安全生產
(一)鐵合金、電解金屬錳產品質量須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
(二)鐵合金、電解金屬錳生產企業須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具備相應的職業病危害防治和安全生產條件,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依法參加職工社會保險。
(三)鐵合金、電解金屬錳生產企業作業環境須滿足《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要求。
(四)電解金屬錳生產企業須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并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其配套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加強管理。錳渣庫須取得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方可投入使用。
七、技術進步
鼓勵研發和推廣應用精料入爐技術(粉錳礦燒結或球團、粉鉻礦冷壓塊或金屬化熱球團技術等),原料處理、除塵系統計算機智能自動化操作和控制系統,低品位錳礦石冶煉錳硅合金技術,錳氧化礦還原技術,高效利用紅土鎳礦煉精制鎳鐵的回轉窯-礦熱爐(RKEF)工藝技術,陽極渣無害化綜合利用技術,電解金屬錳綠色電站及新型電解技術,錳渣無害化處理及綜合利用技術,鉻、硒無害化處置技術及廢水綜合利用技術等先進適用技術。
八、監督與管理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本規范條件的新(改、擴)建企業名單,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調整,對公告企業實行動態管理。
(二)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指導和督促本地區鐵合金、電解金屬錳生產企業落實本規范條件相關要求,加強對本地區公告企業的監督檢查。
(三)相關行業協會要加強對鐵合金、電解金屬錳市場和技術進步等方面的分析和研究,在行業內推廣環保、節能
和資源綜合利用新技術,積極推行清潔生產,并加強行業自律,協助有關政府部門做好監督和管理工作。
九、附則
(一)本規范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鐵合金(硅鐵、工業硅、錳硅合金、高碳錳鐵、高碳鉻鐵、礦熱爐鎳鐵)、電解金屬錳生產企業。
(二)電石爐、黃磷爐等轉煉鐵合金,電解二氧化錳生產企業轉產電解金屬錳,也須符合本規范條件要求。
(三)本規范條件所引用的標準如有修訂,按修訂后的標準執行。
(四)本規范條件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鐵合金行業準入條件(2008年修訂)》、《電解金屬錳行業準入條件(2008年修訂)》(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2008年第13號)同時廢止。
(五)本規范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和宏觀調控要求適時修訂。
- [責任編輯:Chen Zhen S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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