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增強市場活力、引入競爭機制,根據海關總署2014年第78號公告規定,海關總署同意對符合條件的上海銀聯電子支付服務有限公司、天津融寶支付網絡有限公司、城市商業銀行資金清算中心等3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參與全國海關稅費電子支付系統建設。現將對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有關要求公告如下:
一、應為有繳納稅費業務需求的企業客戶提供支付、退款、在線對賬等服務,及時處理解決系統使用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二、應負責與其電子支付系統連接的商業銀行開展談判協商,向商業銀行提供技術對接及運行、維護、升級等服務。
三、根據海關總署提供的系統接口標準和數據格式等技術標準,完成系統的開發、運行、維護、升級等工作。
四、依法確保信息處理過程中的安全、準確和及時,對已獲取的海關、企業客戶和商業銀行信息及資料要嚴格保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五、按照海關總署2011年第17號公告關于稅費電子支付業務操作規范的規定,開展海關稅費電子支付業務。
六、有違反上述規定情形的,海關總署將停止受理其電子支付業務。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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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Chen Zhen S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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