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資源和環境,配合國家產業政策,進一步加強稀有金屬出口管理,規范出口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商務部于2011年11月11日公布《2012年銦、鉬、錫出口配額申報條件及申報程序》。
根據公告內容,銦、鉬兩個產品的出口配額申報條件較2007年3月公布的《銦、鉬出口許可證申領標準和申報程序》有所變化,主要體現對于新申請出口配額的企業門檻有所提高:
銦生產企業,對于新申請出口配額的企業,產量標準有所提高:
2012年新規定:已獲得出口配額的企業2008-2010年有銦出口實績;新申請企業以2008-2010年三年平均產量為準:鉛、鋅、銅、錫、銻冶煉企業12噸(含,下同)以上;鋅化工生產企業18噸以上;獨立回收加工企業22噸以上。2007年的規定:鉛、鋅、銅、錫、銻冶煉企業近三年年均銦金屬產量4噸(含,下同)以上;鋅化工生產企業近三年年均銦金屬產量10噸以上;獨立回收加工企業近三年年均銦金屬產量15噸以上。
針對鉬生產企業,如果新申請出口配額的企業,年產量標準較之前提高:
2012年:已獲得出口配額的企業2008-2010年有鉬出口實績(2011年獲得出口配額的企業暫不考核其實績);新申請企業以2008-2010年三年平均產量為準:綜合生產鉬鐵、氧化鉬(相當于焙燒鉬精礦)6000噸以上;2007年規定:以近三年年均生產量、出口量為準。綜合生產鉬鐵、氧化鉬(相當于焙燒鉬精礦)3000噸以上、出口量300噸以上。
針對流通企業,標準有所降低:2012年規定:獲得出口配額且2008-2010年有鉬出口實績(2011年獲得出口配額的企業暫不考核其實績,出口實績以海關統計為準。與2007年的條件相比,取消了出口量的限制。2007年規定:近三年年均出口已焙燒鉬精礦、鉬鐵600噸(實物量,下同)以上,鉬酸鹽(鉬酸鹽、鉬酸銨、其他鉬酸鹽)150噸以上,鉬粉及鉬金屬制品200噸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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