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網站8月4日發布通知稱,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稅總局已下發西部地區稅收優惠政策,以進一步支持西部大開發。
通知指出,對西部地區內資鼓勵類產業、外商投資鼓勵類產業及優勢產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在政策規定范圍內免征關稅。同時,自2011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該類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
通知明確,對西部地區2010年12月31日前新辦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的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其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可以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
三部委明確該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通知中所稱的西部地區,包括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區、陜西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青海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內蒙古自治區和廣西壯族自治區。通知并指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區的稅收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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