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山西省財政廳和省地稅局聯合印發通知,明確規定2014年12月1日起,山西省開采的原煤停止征收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相關征收管理部門限期對欠繳基金進行清理入庫。
2006年4月,國務院決定將山西省列為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政策試點地區。2007年3月,山西省通過并公布了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的征收管理辦法,目的是為了形成提高煤炭資源回采率的內在機制,建立生態環境恢復機制和煤炭城市轉型及重點接替產業發展援助機制,從而促進煤炭工業的可持續發展。該基金主要用于單個企業難以解決的跨區域生態環境治理、支持資源型城市轉型和重點接替產業發展、解決因采煤引起的社會問題。
根據此次發布的《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停征及清理欠繳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征收截止時點為2014年11月30日,截止日之前所開采或收購的原煤,按原政策規定征收或代扣代繳基金;截止日之后所開采的原煤,停止征收基金。從2014年12月1日起,基金代扣代繳環節和基金鐵路運輸環節、煉焦用煤環節及出省口煤焦管理環節的查驗補征工作一律停止。
基金代征、查驗補征及稽查部門按工作職責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安排部署本部門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全部清理欠繳工作。(山西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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