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了解到,自治區發改委日前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聯合下發的通知,要求將廢氣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費征收標準調整至不低于每污染當量1.2元,將污水中化學需氧量、氨氮和五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類金屬砷)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標準調整至不低于每污染當量1.4元。
同時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對五項主要重金屬污染物均須征收排污費;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排序,對最多不超過3項污染物征收排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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