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公 告
2013年第9號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應當依照該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現將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安部和農業部確定的納入使用許可的《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2013年版)》,予以公布。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公安部
農業部
201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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