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確,2014年度不再下達銻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鎢礦綜合利用指標實施指標加核定考核,適當放松約束。
《通知》明確,繼續實施稀土礦鎢礦礦業權暫停政策至2015年6月30日。對國務院重點項目和中央基金或省級地質專項資金項目、開發整合項目、資源枯竭擴區、部省協議、礦山資源枯竭異地接續、中央扶貧支持項目、省級政府要求支持項目和支持大型稀土企業集團重組項目,在符合開采總量控制、產能平衡要求下,允許新設稀土礦鎢礦礦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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