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務部公告2010年第110號發布《2011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分級發證目錄》的規定,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以及出口許可證簽發單位如下:
煤炭、原油成品油等6種產品的出口許可證由許可證局(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負責簽發;焦炭、稀土、銻及銻制品、鎢及鎢制品、錫及錫制品、白銀、銦及銦制品、鉬、磷礦石、碳化硅、鎂砂、礬土、鉑金、天然砂等產品的出口許可證由特辦(商務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簽發;部分金屬及制品、鐵合金(鉬鐵除外)、鉬制品等產品的出口許可證由地方發證機構(商務部授權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發證機構)負責簽發。
對部分出口貨物實行指定發證機構發證或指定口岸報關出口。企業出口此類貨物,須向指定發證機構申領出口許可證,并在指定口岸報關出口;發證機構須按指定口岸簽發出口許可證。例如以下幾種產品規定如下:
(1)銻及銻制品指定黃埔海關、北海海關、天津海關為報關口岸。
(2)鎂砂項下產品“按重量計含氧化鎂70%以上的混合物”(HS編碼為3824909200)的出口許可證由特辦簽發,不再指定報關口岸;鎂砂項下其他產品的出口許可證由大連特辦簽發,指定大連(大窯灣、營口、鲅魚圈、丹東、大東港)、青島(萊州海關)、天津(東港、新港)、長春(圖們)、滿洲里為報關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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