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鈦精礦(巖礦)的代號、牌號、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標志和質量證明書。
本標準適用于經選礦所得的原生鈦精礦,供生產鈦白粉、人造金紅石和高鈦渣等用。
2 引用標準
GB 1467 冶金產品化學分析方法標準總則及一般規定
GB 5689 冶金礦產品包裝、標志和質量證明書的一般規定
YB 878 鈦鐵礦(砂礦)精礦化學分析方法
3 代號與牌號
鈦精礦(巖礦)以“鈦精礦”三個漢字拼音字第一個大寫字頭“TJK”為代號;按化學成分鈦精礦(巖礦)分為TJK47、TJK46、TJK45三個牌號。
4 技術要求
4.1 按化學成分鈦精礦(巖礦)分為三個牌號,以干礦品位計算,其指標應符合下表規定。
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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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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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O2不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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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不大于
|
S不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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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不大于
|
P不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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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組
|
Ⅱ組
|
Ⅰ組
|
Ⅱ組
|
||
TJK47
|
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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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
|
0.30
|
0.05
|
0.05
|
TJK46
|
46.0
|
0.30
|
0.35
|
0.05
|
0.10
|
TJK45
|
45.0
|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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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
|
0.05
|
0.20
|
注:用戶對成分有特殊要求,可雙方商定。
4.2 用硫酸法生產鈦白粉要求鈦精礦(巖礦)中Fe2O3含量小于8%。
4.3 用電爐法生產高鈦渣要求鈦精礦(巖礦)中(CaO+MgO)含量小于8%。
4.4 精礦中鈧為有價元素,必要時供方可報出分析數據。
4.5 精礦中水分含量不超過1%。
4.6 精礦中不得混入外來雜物。
5 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
5.1 化學成分分析方法按GB 1467和YB 878進行。
5.2 產品質量由供方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檢驗。
5.3 產品按批交貨,交貨地點在供方裝車線(站)。以一次交貨量為一檢驗單位。每批量為50~300t。
5.4 精礦產品的取樣按大包裝和小包裝進行。
5.4.1 大包裝(1000kg/袋)每30~50袋為一檢驗單位,每隔5袋抽取1袋取份樣,份樣量不少于30g。用取樣探針插入袋中250mm深處,取出份樣,然后合成大樣。
5.5 將合成大樣充分混勻,并縮分至不少于60g,然后研磨全部通過160目篩。將試樣分為兩份,一份送檢驗,另一份保存三個月備查。
5.6 用戶對產品質量有異議時,應在備查樣品保留期內向供方提出復驗,以復驗結果判定牌號。如要仲裁,有關事宜由雙方商定。
6 包裝、標志和質量證明書
鈦精礦(巖礦)包裝分為大包裝和小包裝兩種,大包裝每袋量為1000kg,小包裝每袋量為40kg。其他有關包裝、標志、運輸、貯存和質量證明書按GB 5689規定執行。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冶金工業部提出。
本標準由攀枝花冶金礦山公司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卯時敏、董世文、丁良茗、黃寶柱、梁晶泰、牟銳。
本標準水平等級標記為 YB 4031-91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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