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國土資源廳公布《云南省探礦權采礦權管理辦法(修訂草案)》、《云南省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征收和使用辦法(修訂草案)》、《云南省礦業權交易辦法(修訂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后發布實施。
《云南省探礦權采礦權管理辦法(修訂草案)》明確,勘察、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經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取得勘察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同時,對探礦和采礦門檻也作了明確規定(見圖)。
該草案明確,探礦權和采礦權交易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并到礦業權交易中心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進行公開交易,按審批權限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批準手續。禁止非法出租、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
《云南省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征收和使用辦法(修訂草案)》明確,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按照“占用資源儲量總量一次核定、分年度繳納、按經核實的年度實際消耗資源儲量就高計征”的原則進行征收。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年度應繳費額應當按照核定的年度占用資源儲量繳納,具體年度繳費計算公式為:年度應繳費額=[核定占用資源儲量總量÷礦山服務期限(年)]×單位儲量使用費費率標準。
《云南省礦業權交易辦法(修訂草案)》規定,在礦權交易活動中,禁止操縱交易市場或者擾亂交易秩序,禁止礦業權交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作為出讓方、轉讓方、受讓方參與礦業權交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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